在債務有關係中,設立擔保人的目的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債務人的債務由擔保人承擔。 所以為他人進行擔保的時候一定要再三考慮清楚,那麼債務人逃跑擔保人的責任承擔有哪些? 一、債務人逃跑擔保人的責任承擔1、一般保證責任。 合同法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在合同法中有一些規定賦予了債務人很多權利,那麼具體有哪些權利呢? 接下來有關找人借錢的債務人具有哪些權利的內容由犬神網小編為您介紹,歡迎您的閱讀! 另外,同時履行抗辯的存在並不會影響消滅時效的進行。
「先訴抗辯權」又稱為「檢索抗辯權」,是基於保證人地位而具有的權利。 當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可以拒絕清償。 1997年2月10日,某銀行揚中支行與揚中市農機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揚中支行向農機公司提供貸款100萬元,期限6個月(1997年3月1日至1997年9月1日),月利息0.9釐,逾期不還則月息1.2分。 同日,揚中市供銷公司與揚中支行簽訂保證合同,雙方約定: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保證期限為10個月,保證責任範圍是揚中農機公司借款100萬元的本金、利息及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
先訴抗辯權舉例: 保證詞彙-先訴抗辯權
如果保证合同成立前,债务人的住所早已变更,那么就应当以当时的情况为准,而绝不能成为以后排除先诉抗辩权的理由。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 3、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 起初,该约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背,但因其内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 到后来当事人虽没有这项特约,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明,亦推定其有此项特约。 到优帝废除“证讼”更改债的效力的规定后,这种约定或推定的约定便更为合法了。
這兩方面的原因使得中國的保證保險最終夭折於市場,這不能不令人深思。 票據抗辯 人的先訴抗辯權,而票據保證抗辯中則沒有;民法上的保證抗辯一般允許保證人行使主債務人得以行使的抗辯,票據保證抗辯則一般不允許。 抗辯權 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徵… (2)須債務人住所的變更發生於保證契約成立之後,這是時間要件。 如果保證契約成立前,債務人的住所早已變更,那么就應當以當時的情況為準,而絕不能成為以後排除先訴抗辯權的理由。
先訴抗辯權舉例: 律師說法
因為保證保險不是保證,所以保險人不能享有保證所產生的先訴抗辯權或物保優於人保的抗辯權,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當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 在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投保人即貸款合同中的債務人未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欠款,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先訴抗辯權舉例 先訴抗辯權舉例 保證保險的範圍表現為,保險人承擔的保證保險責任僅限於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對於違約金、利息、罰息等均不屬於賠償範圍。
- 再保证与反保证:再保证与反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
- 所以,此時保證人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的拒絕的權利。
- 這種觀點將補充性作為先訴抗辯權的存在基礎,無疑是正確的。
- 此原則之法理,乃基於當事人間的公平,並作為一種壓力工具,確保當事人的債權能夠獲得實現,避免造成無謂的損失。
- 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1.有關被保證人基本情況的記錄,包括被保證人的歷史、在社會上的影響等;2. 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由冊及有關材料;3.合同業務的進展狀況;4.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5.與銀行的往來信函;6.企業的組織、經營狀況,信貸情況,財務審計及記帳方法,附屬企業的情況。 基本上保證人還分為兩種,一種是「連帶保證人」,一種是「一般保證人」。 法定抗辯權 四十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契約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 不過,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仍有不同,連帶保證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債務而言,是擔保的性質,具有從屬性,假如債權人免除債務人應負主債務,則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所附的保證債務也會因為主債務消滅而歸於消滅(民法第276條第1項、第307條)。
先訴抗辯權舉例: 合同履行中抗辯權有哪些種類?
若對待給付已經罹於消滅時效,仍無礙同時履行抗辯的行使。 《合同法》、《擔保法》同時對法定抗辯權規定了嚴格的法定條件。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徵。
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抗辯權人得在雙務契約之對方未為履行時,由我方行使抗辯,要求對方需付雙務契約之義務,同時拒絕自己義務之履行,但如對方已完成債務之履行後,其抗辯權即消滅。 再例如,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之規定,亦屬於一時性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舉例: 法律屬性
前者可以永久排除請求權人給付(例如:時效抗辯),後者則只能暫時阻止請求權人行使權利(例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保證人在一審中沒有進行抗辯,即喪失了先訴抗辯權,因此作出不利於一般保證人的判決。 一種意見認為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在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期間內只要沒有明確表明放棄該權利,仍然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6)共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效果、所謂共同保證,是數個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擔任保證人。
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的任何時候均可以行使。 即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 既然先訴抗辯權屬於民事實體權利,那麼該權利行使與否取決於保證人。 先訴抗辯權舉例 因此,如果保證人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沒有行使先訴抗辯權,那麼法院就應當直接判決債權人勝訴,即作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給付判決,而不能依職權援用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而判決債權人敗訴。 所以,不僅是二審程序即便是在一審程序辯論終結之後,保證人就再也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舉例: 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蓋保證債務,為從債務,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於未向主債務人請求之先,不得向保證人請求也。 先訴抗辯權舉例 借貸合同一個明顯的特征是合同雙方義務履行先後上的差距. 這導致借貸合同對借款人信用的要求極高,貸款方的風險也極大,因為存在債務人有能力而故意不還貸的可能。 這種風險的主觀性使其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否則有違保險風險原則。 銀行信貸屬於貨幣信用,從放貸到還貸,當中不定因素很多,且多為經營風險,不論以信用保險還是借款擔保的方式. 有的國家甚至以法律形式禁止保險公司從事金融擔保活動。
任何一種抗辯權都有其嚴格的適用範圍,如果超過此範圍,就是對權利的一種濫用,因此必須加以限制。 我國《合同法》、《擔保法》明確規定了幾種典型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現在,妹夫找我媽哭說生意不好,貸款已經兩個月沒還(之前也常逾期還),暗示要我們這邊幫忙還錢,不然銀行可能會向連帶保證人追討。
先訴抗辯權舉例: 保證保險在我國的誤區
況且在連帶保證中也是一旦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保證人是承擔債務履行的責任,還是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 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契約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法國民法典》第2021條規定:“僅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始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按各類營業主體無論公司或商號,均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法律已有明文規定,此類除外文字並無實益,在學理上不能視為附款之一種,但並不影響原處分(執照之核發)之效力。 保證(法律詞語) 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在連帶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其承擔… 一時抗辯權 其二,檢索抗辯權,亦稱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財產訴諸強制執行,或在有物權擔保時先執行物權擔保,… 一般保證契約中常見的約款:「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這個約款主要是為了增加債權人求償的便利性,表示將來債務一到清償期時,債權人不必先向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就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5)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
先訴抗辯權舉例: 抗辯權簡介
然而此抗辯權僅能在他方給付前行使,倘他方已提出給付則不能再行使,故其屬於「一時性抗辯」,而非如同消滅時效此種「永久性抗辯」。 但是,有時候債權人為使自己能夠獲得更多保障,且不願意承受必須先向債務人求償未果的風險,因此直接要求保證人放棄上述權利,讓債權人得不先向債務人求償,逕行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 288條:「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前項規定,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等,都是永久性抗辯權的案例。
- 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多数是出于好意帮助(有学者称之为无因管理或赠与)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因而其承担的风险较大。
- 借款到期後,經揚中支行向借款人催要未果後,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訟保證人,請求保證人承擔農機公司借款100萬元本金及利息的責任,保證人在一審時經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原審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 但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證人可向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也就是如果A沒有先跟B要求付款被拒絕,不能直接向C請求付款。
- 在法律規定的 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 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 甲方對乙方讓出車號xx-1234之權利,車貸申請合計xx萬元,每期需支付xxxx元共48期以及每年稅金、罰單等相關費用將由乙方支付,甲方將不得有此車支配之權利。
- 因此,如果保證人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沒有行使先訴抗辯權,那麼法院就應當直接判決債權人勝訴,即作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給付判決,而不能依職權援用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而判決債權人敗訴。
既然先诉抗辩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那么该权利行使与否取决于保证人。 申言之,先诉抗辩权必须要保证人行使或主张后才能发生对抗债权人履行请求权的效力,法院既不能依职权加以审查,更不能在保证人没有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候,将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保证人,否则对于债权人就属于不公平。 在这一点上,先诉抗辩权与时效抗辩权是完全一致的。
先訴抗辯權舉例: 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立切結書人乙方 因積欠 丙方 oo萬元,故將讓渡之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讓渡予丙方無條件使用,直到立切結書人乙方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償還積欠丙方oo萬元後,丙方無條件將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歸還乙方。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先訴抗辯權舉例: 你知道「抗辯權」是什麼嗎?
此外,即使時效抗辯權的行使也只能發生永久阻卻對方請求權的效力,而不能直接導致請求權的消滅。 先訴抗辯權舉例 抗辯權的這一特點與訴訟法上的權利未發生抗辯和權利消滅抗辯不同。 權利未發生抗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根本沒有發生,權利消滅抗辯則主張對方的請求權雖曾一度發生,只是在以後因清償等原因而歸於消滅。 訴訟法上的這兩種抗辯均否認相對方請求權的有效存在。
先訴抗辯權舉例: 權利之概念-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依權利作用區分)
如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之效力之規定,簡單說只要請求權人之相對義務人,予時效完畢後取得該抗辯權,即是永久性抗辯權的一種,並可久永的對抗該請求權;第198條債務履行之拒絕規定 及第288條規定等。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於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 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先訴抗辯權舉例: 抗辯的權利與事實上的抗辯之區別
亦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並拒絕在執行完全無效前負擔債務。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六十八條理由謂保證債務者,因主債務人不履行主債務時而履行之債務也。 故債權人應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必須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始得請求保證人清償,否則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有拒絕清償之權利。
這種從屬性,決定了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受主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的限製和影響的,比如在抗辯權方面,保證人隻能行使屬于主債務人的一般抗辯權。 這與先訴抗辯權的獨立性與專屬性是相反的,因而主債務的從屬性絕不是先訴抗辯權的存在基礎。 羅馬法學家一貫主張法學就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他們所信守的法律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別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 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多數是出於好意幫助(有學者稱之為無因管理或贈與)而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因而其承擔的風險較大。 所以,如何在保證制度中,既能維護保證人的利益,又能協調、平衡好保證人、債權人以及債務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或者說如何在保證制度中體現公平正義,便是羅馬法學家所要解決的問題。
先訴抗辯權舉例: 不安抗辯權
梅仲協先生認為,抗辯權就是因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的權利。 而另一位學者鄭玉波先生則認為,抗辯權屬於廣義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對於其他權利的行使,也可抗辯。 大陸民法學者中有人認為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也有人認為,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請求加以拒絕的權利。 還有人認為,抗辯權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或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從以上學者對抗辯權所下的定義可以看出,抗辯權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