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人士補充,銀行不提供網上估值,不代表一概不接納按揭申請,銀行會視乎案發距今的時間、承按單位與案發單位的距離等等,再考慮申請人是否已落實簽約購入單位,再決定是否接納按揭申請。 利嘉閣按揭代理董事總經理黃詠欣表示,一般而言,任何住宅單位內,如有人非自然死亡,該單位會被視為凶宅。 今次御金・國峯命案中3個涉事單位,即2名死者同住的中層單位,以及2人分別伏屍的2個平台單位,均成為凶宅,估計銀行短期內難以承造按揭。 故此,不介意房子曾經發生兇案的朋友便會有可能因此而選擇投資凶宅。
若是瘋狂砍殺陳屍屋內、分屍等,房價可能低於6折以下,若是跳樓死於屋外則約85折,若離案發時間越久,則對房價影響越小。 法院認為,雖然買賣雙方合約中沒約定不得為凶宅,但房屋曾有人跳樓死亡即算是凶宅,屬於買賣之「重大瑕疵」,買方可依民法第359條要求減少價金。 法院搬出內政部2008年間對凶宅的定義認為,房屋所權人的主建物與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自殺而死亡,或從主建物與附屬建物跳樓身亡,但不包括在主建物內遭人殺害而陳屍在他處。
兇宅定義: 凶宅資料
每天會經過的大廳,偶爾會用到的梯間,不一定會搭到的電梯…等等。 但就如同前面所述,其實這往往是雙方定義的不同,而房仲「必須」告知範圍不同的關係。 此外,由於觀感上的定義模糊,所以在法庭上,判賠的準則,也往往會出現法官自由心證的各種判例。 雖然說大家都說凶宅不要買,不過由於法律上的規範,對房仲的基本要求,僅是買賣當戶是凶宅必須告知(知情情況下)。 本網站所提供之股價與市場資訊來源為:TEJ 台灣經濟新報、EOD Historical Data、公開資訊觀測站等。
另外,如果獨棟建物的「騎樓」(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發生兇殺、自殺之情形,算不算凶宅呢? 法院曾有判決認為,因騎樓已屬供公眾使用之範圍,與建物已不具居住及使用上之緊密性,則該獨棟建物亦不因此而成為凶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56號民事判決參照)。 不過,在這裡也提醒,雖然定義可以討論,但如果事情發生在成交前,在看屋或買賣中詢問仲介,這棟有沒有發生過什麼(非自然身故)?
兇宅定義: 要注意的是「自殺」不一定會形成「凶宅」!關鍵點通常是「發生地」及「陳屍地點」在哪裡!
另一方面,假設死者由20樓跳到3樓單位平台死亡,20樓和3樓兩戶單位,均會成為凶宅。 更重要一點,如果死者根本並不是「註冊業主」,只是單位的租客,租客在單位內過身在查冊時並不會反映出來。 例如轟動一時的九龍灣德福五屍命案、康怡烹夫案,只因死者全屬租客,註冊文件未能反映。
前述提到,內政部凶宅的定義第一項,即是限制人死亡的原因必須為自殺或他殺,意外死亡在屋內,房子並不會被判定為凶宅。 但是,實務上仍有案例因為房屋曾發生意外死亡 (一氧化碳中毒),而原屋主未盡告知義務而被法院判賠。 既然凶宅是一種物之瑕疵,賣方與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就必須誠實告知買方,房屋是否發生過「非自然死亡」等情況。 如果簽約時說「沒有」,但買方事後發現這間屋子確實有過非自然身故的情形,就能依照民法有關「物之瑕疵」的規定,向賣方要求解約或減少價金。 先不論是怎麼發現租的房子是凶宅,現在租賃專法已規定房東,在出租房屋時有告知租客「是否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的義務(需註記在租賃物標的現況確認書內),如果出租人違反告知的義務,承租人便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對出租人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
兇宅定義: 凶宅定義為何?跳樓、意外死亡算嗎?內政部凶宅定義一次看!
沒走到法院、官司打到最後,很少人能拍胸脯保證結果會是如何。 近期香港風波不斷,讓人都快要忘記這裡的大海遠山和嫺靜生活。 好在有信心的人們始終相信,等到陰霾散去,香港依然是那個便捷宜居的摩登都市。 早前驚傳青衣大型屋苑「灝景灣」管理公司收錯管理費足足20年,《胡‧說樓市》編輯部花了時間研究過往案例,始發現相關情況隨時發生於你跟我的屋苑之中。
現今《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的非自然死亡欄位上,有增加了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提供屋主填寫註明,也顯示凶宅資訊的揭露也更加與時俱進了。 剛才提到,如果嚴重的事故單位、同層單位有出現全層單位無法估價的情況,當然不一定只向一間估價行做凶宅估價,畢竟每間做法不同。 不過就算成功獲估價,都不一定可以成功批出按揭,視個別銀行而定,有些銀行態度保守,就算肯批,都會有凶宅估價折讓。
兇宅定義: 凶宅同層單位如何影響按揭?
比較轟動全港的是98年德福花園5屍案,就有銀行不批凶宅同層按揭,亦有銀行同層8個單位不獲估價。 又例如88年太古康怡花園烹夫案、2013年尖沙咀豪宅君臨天下3座發生雙屍命案,涉及凶宅同層、上下層都零估值,後者更不獲批按揭。 相反,如果事故不算很嚴重,單位會批較低成按揭、增加息率,換言之,準備凶宅首期金額也要預鬆點,才可穩陣上車。 事實上,曾發生嚴重命案的凶宅,日後要承造按揭相當困難。 例如1998年發生5屍命案的九龍灣德福花園C座5樓,同翼8個單位即時跌價逾2成,銀行亦拒絕承造按揭,令該批單位被「雪藏」多年,金融海潚後,近年樓市再度熾熱,部分單位才得以「解凍」易手。 另一方面,如果是一些非常出名的兇殺案,在兇案發生的整層樓,都有可能會被銀行列為凶宅。
- 也有法官認為必須等到房屋賣出後,才能確定有具體損失,再來求償,但實際上,只要能鑑定出有跌價,沒道理要等到賣出後才能求償,所以這種案件還是要碰點運氣的。
- 畢竟站在買方的立場,可能理所當然的覺得整個社區有發生過什麼事,當然都算「凶宅」範圍呀!
- 但是上開凶宅的社會定義太過廣泛,也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來認定哪種房屋就是凶宅,總不可能找法師來當鑑定人,鑑定這間房屋裡面是不是有鬼,是否磁場混亂不適宜居住,因此相當難以應用在實際的法律爭議上,此外,也有可能過度侵害房屋的經濟價值而導致不公平之結果。
- 但民眾的想法不一樣,有不少民眾認為「人死在二樓,二樓當然是凶宅」!
- ☞本所備註:上開判決理由內所載「系爭工安意外」,是預售屋興建過程中,於○○○年○○月○○日發生工人○○○使用施工架台車進行鋼筋搬運作業時,不慎遭翻落的鋼筋砸中頭部致死之意外事件。
- 法界人士分析,「凶宅」確實沒有入法,只是民間普遍稱呼;至於內政部函釋位階太低,法官反而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毋需照著函釋作出判決。
而關於這些命案的消息報導會被一些人或媒體發佈到網路上,因此目前也出現了不少可供查詢凶宅資訊的網站,但由於資料都是非官方組織搜集的,未必百分百準確,只能作參考。 法律雖然沒有定義何謂凶宅,但卻列明了地產代理有義務責任,告知買家該單位是否凶宅。 地產代理不能刻意隱瞞事實,否則,業主日後可以循此追究責任和賠償。 甚至,買家可以在簽署臨時合約時,要求代理額外簽字證明單位並不是凶宅,簽字後代表他需要付上法律責任。 事實上,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向管理員、鄰居或地產代理查詢。
兇宅定義: 在四樓自殺,那五樓也算凶宅嗎?關於「凶宅」的6個實用知識,找房千萬留意啊
雖然案發時間並不發生在上任屋主的持有期間,買方也在買下房子後租給好幾任租客,但最後判決結果是要求屋主返還5,200萬元的價金,買方返還期間的800萬元租金利益。 買房一定要實地看房,買家可以在看房時,向大廈同層住戶、物業管理處、保安等瞭解房屋及業主、租客情況,説明判斷該房子是否為凶宅。 另一樣可以定義單位為凶宅的因素,是單位內死者的陳屍時間。 如果死者屬於自然逝去,但是屍體經過一個月、屍身已經腐爛後才被人發現,這種情況也會被當為凶宅。
台北市法務局主任消保官何修蘭指出,依照民間普遍觀點,凶宅不會因為轉手而改變凶宅的本質。 兇宅定義 兇宅定義 法官之所以用「賣方持有房屋期間」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作為凶宅與否之依據,可能本身是無神論者,或是因個別訴訟案件另有考量。 包含疫情嚴重的時候,發生多起確診者在家中猝死的案例,內政部還特別跳出來澄清,凶宅必須是「凶殺或自殺死亡」。
兇宅定義: 凶宅定義一、凶殺或自殺死亡 (原因)
至於4樓,沒什麼好說的,就是個倒楣的孩子,證據在現場,躲也躲不掉。 至於估價行,則要視乎單位內的人命事故有否在媒體上曝光。 一般銀行在承辦物業按揭前,都會找估價行評估物業市值,估價行亦需界定該單位是否凶宅,而他們定義的根據主要來自公司過往的紀錄,以及凶宅網上的資料。 因此,若事故曾在媒體上曝光,20樓事發單位將會被界定為凶宅,而2樓單位則視乎不同估價行的做法。 兇宅定義 一般如果單位業主過世,註冊記錄會有「死亡證」,通常可以看到死者的死亡地點及原因,買家可從中看出端倪,往往跳樓者的死亡地點為大廈平臺,死亡原因多為「內臟移位、頭蓋骨爆裂」。
凶宅是指「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例如被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等「非正常因素」導致死亡),且應包括事件發生的經過、該事件公諸於外之程度、事件經過時間久暫等等因素來判定。 也就是説,死者最初的求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那一戶就是凶宅。 在實務上凶宅的認定,應就事件發生原因、過程、時間等因素來考量。 內政部的函釋在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規則,並不具有拘束法官的效力,因此僅供法官裁判時參考的資料而已,所以目前實務上仍應以法院的見解為依歸,法官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不一定會完全照著函釋作出判決。 獨居老人因病壽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月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雖然是屬於自然死亡事件,但是因發生時間過長,在不動產市場交易上已被認定為凶宅,影響購買意願。
兇宅定義: 凶宅判決案例!
不過,畢竟內政部提出了一個相對清楚的判斷標準,所以民間的房仲業者以及房屋賣方大多以上述內容來作為是否必須揭露相關資訊的標準。 又內政部將「空間」限定於「專有部分」,而不包括「共用部分」(像是社區中庭等公共空間)、「約定專用部分」(如露台)、「約定共用部分」像是停車場、車道)等。 但是,關於「約定專用」的空間,平常只有屋主使用,其他鄰居也不會進入使用,若他殺或自殺情事發生在此,卻不符合內政部凶宅的定義,與一般民眾觀感不符。 二、凶宅概念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上定義:凶宅概念的認定主觀性很重,包括個人觀念、宗教信仰等因素都可能有所影響,很容易產生買賣雙方認知不同的情況。 實務上曾發生有人從大樓頂樓跳樓自殺,並陳屍於大樓某住戶2樓的露台上;2樓屋主認為有人自殺,讓他的房子變凶宅,因此向死者家屬或繼承人求償的案件。
- 另外,如果獨棟建物的「騎樓」(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發生兇殺、自殺之情形,算不算凶宅呢?
- 凶宅是指「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例如被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等「非正常因素」導致死亡),且應包括事件發生的經過、該事件公諸於外之程度、事件經過時間久暫等等因素來判定。
- 入住後才從鄰居那探聽得知五年前在屋內有人燒炭自殺,原屋主 B 才會因此低價求售,賣給了第二手屋主 C 。
- 但是,關於「約定專用」的空間,平常只有屋主使用,其他鄰居也不會進入使用,若他殺或自殺情事發生在此,卻不符合內政部凶宅的定義,與一般民眾觀感不符。
- 凶宅是指曾發生枉死、他殺、含冤或恨而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同時伴隨人們的相關心理因素 或是靈異事件頻傳的建築物。
- ,如果是從13樓跳下,陳屍在8樓陽台(8樓住戶的專有部分),則8樓該住戶就成為凶宅;但是如果陳屍地點是在公共區域(全體住戶共有部分),或是墜落之後陳屍於大樓之外的馬路或人行道上,則該房產在法律上就不易認定為凶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