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此懷孕週數的手術,出血量較10週前流產者多,恢復也較慢,對身體有一定影響。 分組會議建議,應增設已婚孕婦人工流產時須取得配偶同意的例外條款;即使沒有例外情況,當孕婦與配偶意見不一致時,也應設立司法或行政機關的爭端解決機制,使孕婦的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 據統計,一半的女性一生中,都曾接受流產(墮胎)手術。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不論施用藥物或手術都 可能有其後遺症與優缺點,當結束人工流產後若發現下列情況,則須儘快前往就醫, …
由於現在能夠訴諸公投的緣故,反對派將女性塑造成自私、只顧自己利益的負面形象,煽動一定的群眾,「例如無法接受女性獨立自主或在性別平等社會中不知如何舉措的男性,可能就會連想到生活周遭中的特定女性,而被公投的論述所煽動。」官教授如此舉例。 於109年5月12日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提案討論上述會議共識之優生保健法第9條修法方向,決議有關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產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或同意案件,司法院應研議由法院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以快速機制進行裁定。 本部國民健康署將續為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並召開專家會議逐條討論,俾進行後續修法作業。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人工流產分為「藥物流產」及「手術流產」
第三章 母 …▲(照/食藥署提供) 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原料藥染致癌物質,國內又一項藥品得下架回收! 食藥署公布最新藥品回收資訊顯示,國內「”正和”驅糖樂持續錠500毫克」也在廠商主動通報下,基於風險考量,暫停於國內供應、銷售、使用效期內批號製劑,並自主回收。 墮胎的主要決定者方面,多達23.59%已婚婦女坦言是自己決定的,另有9.66%是由配偶決定,52.57%是共同討論,另有14.19%為其他。
行政院長陳建仁「借調組閣」爭議未歇,中央研究院聲明陳建仁屬「新聘」,不符合延長服務不得借調的規範,將依程序函復總統府,… ●副作用:有些人會出現頭暈、噁心、拉肚子等症狀,排血後最好給醫生做後續檢查,避免有流產不完全的問題發生。 世界上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或地區承認合法墮胎的權益,但絕大部分都有限制懷孕周數或是其他條件;僅有少數國家或地區完全不承認合法墮胎,或是明定墮胎為罪行,又或是墮胎條件極為嚴苛幾乎不可能達成,例如梵諦岡、馬爾他、馬來西亞、泰國、波蘭等國。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更有民眾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參與平台發起提議,要求修法,這項提案在11月21日提出,11天內即獲6741人附議,12月2日成案,主管機關衛福部需於2月2日前回應。 道德性氾濫負責;「事中」又要為該少女和她父母的親子關係溝通出了問題負責;「事後」又要為雙方家長為賠償價碼問題談不攏負責,而判起刑來比自行墮胎或教唆墮胎的罪刑還要重,實在太不合乎憲法的比例原則了。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墮胎是合法的嗎? | Yahoo奇摩知識+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一般意見性建議 第22段:「絕不應受到配偶、父母親、伴侶或政府的限制。」我國既為公約實施國,且人工流產手術施行與否屬女性的自主決定權,系爭法規第九條所規定的配偶同意權,賦予配偶推翻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決定,是否有牴觸聯合國的公約或是侵害女性自主權的疑慮? 此外,該條中亦規定,未成年欲施行人工流產手術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實際操作上,青少女往往難以向父母坦白,造成實務執行的困難,於是未成年人的人工流產手術轉向地下化,也是尚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就此,本文的看法是:人工流產同意權之規定,無論從保護胎兒、配偶或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利益的角度,均欠缺正當性,這是對於人工流產的不當限制。
台灣《優生保健法》民國74年上路,邁入墮胎合法化。 然而,婦權團體與宗教界的戰火卻未停歇,《優生保健法》曾三度計畫修法,卻因雙方爭論不休,遲遲無法送出立法院。 提倡這個連署,是為了社會也為了自己,的確婚姻中夫妻是應該要相互扶持、互信、且溝通,但現今社會仍然有許多擁有傳統思想的家庭:重男輕女、父系制度……導致於女性無法完全擁有身體自主權,這是對已婚女性的一種枷鎖。 2019年底,縮短人工流產期限的心跳法案被提上公投,女性人工流產的權利再次被廣泛討論。 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爭取從1980年代的《優生保健法》開始,到現在極富爭議的心跳法案,這20年間對於人工流產的討論發生什麼樣的變化?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本文將從這些面向切入討論人工流產的議題,希望能對人工流產有更深入的認識。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健康Works
五天之後才能作手術,除了容易錯過安全期而增加風險,再者,來回奔波對於偏遠地方的婦女亦非常不便。 依據英國的一項調查,婦女在到醫療院所前,均已做好人工流產的決定,思考期越長,只是使得女性越容易處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中(包括:週數較大、非法的人工流產環境)。 所以,事實上,大部份的婦女從知道懷孕到實際求醫都已經過至少八天以上的思考時間,且當中也與家人、朋友、甚至專家們不斷反覆討論及商量,幾乎很少女性是在知道懷孕的當下就決定要人工流產。 因此要求婦女再回家重新思考,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嚴重歧視。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6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第1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目前《優生保健法》的規定上,有一些情形是不須經過配偶同意,孕婦即可接受人工流產,如該法第9條規定,在胎兒有疾病、畸形,或是生育將對孕婦身體或精神健康有害等情況下,孕婦皆可自行接受人工流產而不須經過配偶同意。 但該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與第2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應得配偶之同意。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我的子宮是我的子宮 — — 人工流產權利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但是,這時候很多「變通」的方式就會出現,第一種是外遇生子,請第三者幫忙簽名;第二種是,也沒外遇,但是不想生,就得要請別人代替老公簽名。 第三種方式,可能就是找密醫或是熟悉的醫師幫忙,但是一旦幫忙,醫師就有可能違反刑法上的幫助墮胎罪,民事賠償更會讓醫師焦頭爛額。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係指對生育年齡男女提供各種避孕方法、器材、藥品、結紮手術及不孕症之診治。
但很多對此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懷孕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結晶,如何決定應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如果配偶同意權被刪除,除了當下配偶的參與權被剝奪,日後扶養這個子女的權利也會被剝奪,所以不應該刪除此同意權。 ﹝1﹞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重要聲明:本網站是以即時上傳內容的方式運作,對所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一切內容只代表發文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用戶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法律- 墮胎與優生保健法@ 你要當好人還是廢物? 全台資料最 …環義自由車賽第三站 黃狗亂入大集團
然而公投法修法後,人民能夠透過直接民主的方式,直接影響立法委員所訂定的法規,或行政院應執行的政策。 女權運動亦屬社會運動的一部份,公投法所造成的改變,不只人工流產,未來有關於性別議題的走向必定和過去截然不同。 不再只是單方面對立法委員的訴求,人民團體更需要掌握的是群眾的看法。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羅訴韋德案」中裁定墮胎屬於女性隱私權,承認了婦女墮胎的權利。 然而自此之後,各州議會紛紛通過各種墮胎法,透過限制墮胎的條件來達成事實上反墮胎的訴求。 古代墮胎行為大部分並無詳細記載,或將其當作一種傷害行為,在父權社會中必須賠償懷胎婦人的丈夫或家長;天主教廷於西元七世紀時決議墮胎等同於殺人,遺緒至中世紀到20世紀初,受泛基督信仰影響的國家進入法制化後,多將墮胎行為視為罪行予以明文禁止,如英聯邦、西班牙與其殖民地等。 台灣「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台」上,有署名為「Ching」的網友于11月21日提議取消配偶同意權,於12月2日便獲得超過5,000個實名帳號的附議正式成案,衛生福利部也於7日表示將於2個月內正式回應議題。 本集團有權隨時新增或修改此規範,如有增修將公告於本網站。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對「優生保健法的四大爭議」的一則回應
直到2000年,右派宗教團體才開始動員、組織,由生命權的角度反對人工流產,漸漸形成了宗教團體與女權運動團體兩相抗衡的現況。 因此,要減少人工流產(尤其是青少女的部分)應先正視情慾存在的事實,並從宣導及提供正確的避孕及避病觀念著手,讓女人有充足的性知識,並有安排自己性生活、決定要或不要有性行為的能力及權力,而非將部分宗教的禁慾信仰強加在有其它信仰的人身上,或甚至治標不治本地對人工流產加以更多限制。 對於非預期懷孕的婦女,我們應提供她們更安全、友善的環境,以慈悲及包容來支持她自己所選擇的人生,而非讓她們在壓力、羞辱及恐懼中作出人生重要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