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閣下的捐款將由香港大學處理,並全數撥作營運HKLII之用。 僱員被即時解僱:僱員如犯嚴重過失(即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可即時解僱僱員,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 到診證明書須列明僱員曾接受產前檢查及有關日期;到診證明書不適用於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 3 到診證明書須列明僱員曾接受產前檢查及有關日期;到診證明書不適用於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 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僱傭條例: 合約及紀錄
為協助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勞工處編印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主要涵蓋僱員在《僱傭條例》下可享有的法定權益及保障,供僱主及僱員參考。 在因法律規定、雙方的安排,或因行業、業務或經營的習慣,而仍被視為繼續受僱主僱用的情況下缺勤,則不會影響有關僱員的連續性僱傭合約。 僱員放取無薪假期,是勞資雙方的安排,應被視為仍然繼續受僱主僱用,其僱傭期的連續性不會中斷。 在一般情況下,外傭在現行合約屆滿後與相同的僱主續約,或將會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可在其原僱主或新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
這項修訂既涵蓋《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下「疫苗通行證」的要求,亦包括第599L章不適用的情況,例如商業大廈內一般寫字樓僱員。 不論僱員所交出的證明書是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僱主可在收到有關證明書的 14 天內,自費安排僱員接受由僱主指名的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進行的另一次身體檢查,以就僱員是否永久不適合擔任有關工作獲得另一意見。 僱主應在僱員須往驗身前最少 48 小時,書面通知僱員有關重新評估安排的詳情。
僱傭條例: 申請前
僱員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所有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 在這情況下,僱主須向該僱員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以及其他法定及合約福利。 一般而言,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為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及超時工作薪酬,均在工資定義之內。 不過,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並不包括在內。
所有檢測陽性人士(包括核酸檢測及快測)亦毋須透過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的網上平台呈報及提交個人資料。 《香港財經時報》引用《僱傭條例》,一文睇清各種情況下請病假的疾病津貼及有薪病假細節。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未滿12個月,仍未享有有薪年假,法例並沒有預支有薪年假的條文及規定。 僱傭條例 若僱員有需要放假而僱傭雙方同意,僱主可考慮讓僱員放無薪假。
僱傭條例: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僱主如欲更改僱傭條件或向僱員建議更改該等條件,必須清楚向僱員交代。 如更改僱傭條件的細則是以書面形式列出,或僱主接獲僱員的書面要求,僱主應將一份載有變更條款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因為試用期長短是僱傭合約其中的一項條款,延長試用期即改變該條款,故必須事先徵得僱員同意。 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聘用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僱主不應要求或容許外傭為任何其他人士工作,而外傭亦無合約責任要服從指示,幫助僱主的鄰居。 然而,就上述情況及有關幫助的性質而言,若外傭出於自願及善意向鄰居提供協助,則執法機關不會作出干預。 一般來說,你吩咐外傭帶所需的日用品到醫院探望母親是可以的。 假如外傭在醫院擔任這類額外職責時受傷,僱主本人亦可能要面對僱員補償或普通法索償。 在這種情況下,標準的保險單所提供的保障不一定適用。
僱傭條例: 外籍家庭傭工
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應為僱員於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僱傭條例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80,000元。 該指南備有英文、中文、印尼文、菲律賓文及泰文版本,可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免費索取。 在遞交申請時,無須遞交僱主的經濟狀況及住址證明[但須聲明住戶每月平均入息不少於港幣15,000元(以聘用1名家庭傭工計算),以及住址資料與舊合約所提供的相同]。 雖然如此,若情況需要,入境事務處可要求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文件。
所有體力勞動僱員及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12個月平均月薪不超過$15,000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是在 2004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可追溯全部的服務年資。 (a)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b) 受僱主苛待;或(c) 已受僱不少於五年,並經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目前的工作。 除非該合約有所規定,根據《僱傭條例》,定期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如果無意於約滿後續訂新約,不需要預先通知對方。 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或之後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以及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勞資審裁處如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及切實可行的話,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
僱傭條例: 政府建議:2022年起每兩年增1天法定假日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然而,若證明書所涉及的病假日、產假或無能力工作證明涵蓋上述生效日期前的時段,修訂條文則不適用於該時段。 僱傭條例 上述修訂條例的實施部分,只適用於有關條文的生效日期,即12月1日起,由註冊中醫根據《僱傭條例》所簽發的證明書。 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有必要在實施抗疫措施保障公共健康及維護僱員法定權益之間,作出合理平衡,並計劃盡快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香港勞工處表示:為配合《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的實施,已透過不同渠道重點宣傳及推廣,讓僱主及僱員了解相關的權利和責任。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合資格僱員,可被檢控;如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罰HK$50,000。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註:與2019冠狀病毒病:疾病津貼及僱傭保障有關的《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於2022年6月17日生效,詳情請按此瀏覽相關網頁。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僱傭條例: 政府未必會為僱主提供補助
如已提交ID 407G通知入境事務處更改舊合約住址,則無須遞交新住址證明。 你可以把申請文件放入設於香港灣仔入境事務大樓3樓外籍家庭傭工組的投遞窗或把申請文件郵寄至外籍家庭傭工組,或經「外籍家庭傭工網上服務」專頁(/fdh)在網上遞交申請。 若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上的地址有所更改,須填妥表格” 經修訂的住宿及家務安排”(ID407G),以通知入境事務處有關的新地址。 僱傭條例 如新地址屬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轄下的屋苑,僱主須出示有關機構批准外傭在該單位居住的同意書,以及租約副本。
- 根據政府的政策,本地僱主聘用外傭,必須支付不低於規定最低工資的金額。
- 高等法院指出就僱員而言,即時解僱是一項極其嚴重的懲罰,可使僱員失去《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權利。
- 只要這類工作是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中” 住宿及家務安排”第5項列明的真正或附帶的家務工作,便不算違法。
-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任何僱主如少付工資給僱員,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港幣350,000元及監禁三年。
-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 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
- 根據現行政策,外籍家庭傭工只可在標準僱傭合約(合約)(ID407)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居住及全職料理家務和照顧合約內訂明數目的家庭成員。
請於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到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3樓外籍家庭傭工組領取「電子簽證」。 僱主須要在申請表格ID 988B第三部份「住戶資料」內聲明住戶每月平均入息不少於港幣15 , 000元(以聘用一名家庭傭工計算)。 如果傭工的逗留期限尚未屆滿,可繼續工作直至獲發新的僱傭工作簽證為止。 不過,如果傭工的逗留期限已經屆滿,在等候簽發僱傭簽證期間,僱主不應要求傭工工作。 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而僱主亦應該提醒傭工盡早遞交申請。
僱傭條例: 工作地點調動由合約決定
《僱傭條例》規定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無論那一種方式,僱員的權益均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 僱傭條例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政府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宣布,協助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及其僱主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彈性安排明年五月一日終止。 就檢測結果呈陽性的抵港人士,其處理安排會與本地個案一致。 相關人士應盡快透過網上平台(核酸檢測或快速抗原測試)向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提供資料。有關詳情可參閱檢測陽性人士須知網頁。 大量社區感染個案不僅令界定密切接觸者變得困難,檢疫令亦大大增加防疫社會成本。
第4條: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其他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 入境管制站的入境事務主任/入境事務助理員可能會要求他/她出示合約,以供檢查。 在申請獲得批准後,請按申請結果通知書親身前來領取簽證。 簽證費可用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支票繳交。 外傭應只在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上的地址,為合約訂明的僱主處理家務。
僱傭條例: 疫苗︱政府修訂僱傭條例 僱主可「合法」解僱不打針無法上班員工
僱主不得要求或准許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及在標準僱傭合約(ID 407)第2條訂明的合約期內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第15條:如傭工及僱主欲將合約期延長一段短時間2,傭工應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在香港延期逗留。 除事先根據第15條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傭工執行駕車職務外,傭工根據僱傭合約所須執行的家務,並不包括駕駛任何類型的車輛,不論駕駛目的為何,亦不論該車輛是否屬於僱主所有。 除新聘外籍家庭傭工的入境簽證申請外,在遞交申請時如外傭並非身在香港,網上提交申請服務不適用於他/她。
僱傭條例: 「勞工假」VS「銀行假」
所選擇的路線是否最直接,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例如是否有直航班機或其他合適便利的交通工具往來兩地。 傭工並非以最直接路線返回原居地的例子如:傭工因私人理由在途中停留。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書面批准,否則所扣除的工資總額(因缺勤而扣除工資除外)不得超過該工資期內應支付的工資的半數。
僱傭條例: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
計算時,須採用僱員在《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訂明的「指明日期」前12個月(註一)內所賺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作為有關法定權益的計算基礎。 如僱員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註二)。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必須於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才能享有遣散費。 如僱員無特別不適及病徵,沒有需要放取病假的話,一般可如常工作,但須做好個人衛生措施;僱主如未能安排相關僱員上班,應向僱員支付薪酬,不能隨意扣除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假期,例如有薪年假等。 在特殊情況下,傭工才可向外藉家庭傭工組遞交申請表以旅客條件繼續在香港逗留。
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日數,可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開始,放取超出歇業期日數的有薪年假。 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如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僱主應安排僱員於翌日放取該法定假日,惟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