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約規例5大優點2024!(持續更新)

殘疾應徵者如果適合擔任某一職位的工作,即使由於殘疾之故而未必能夠擔任同一職級內每個職位的工作,仍可獲得推薦聘用。 此外,所有申請2008年9月1日起公布的公務員職位空缺的應徵者,均須接受基本法知識測試。 就遭受性暴力 、家庭暴力或遇到其他家庭危機獲取求助 ,可致電東華三院芷若園24小時熱線18281求助 。 如果在簽署合約後發生爭議,便會產生不少複雜問題,最終甚或要聘請律師解決。

首先,我感謝陳家珮議員提出今次的動議辯論,以及提出修正案的李鎮強議員、顏汶羽議員及謝偉俊議員,讓我和保安局副局長可以藉此機會聆聽各位議員的意見,並闡述政府在保障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及其僱主的權益、在疫情期間為僱主及外傭加強支援、監管職業介紹所,以及打擊外傭「跳工」等範疇的工作。 僱傭合約規例 終止合約的條款是指有關解僱僱員的條款,訂明僱主可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 僱員亦有責任確保合約清晰無誤,因這對僱主和僱員最為有利。 若僱員不明白合約條款,或合約條款含糊不清,便應請僱主解釋清楚。

僱傭合約規例: 第57章 《僱傭條例》 第51條 有關經辦職業介紹所的禁制

・部分公司與僱員終止僱傭關係後,仍會限制前僱員一些行為,例如:禁止在特定期間到競爭企業工作,以及禁止將公司客戶及其他僱員帶到其他公司等。 政府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宣布,協助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及其僱主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彈性安排明年五月一日終止。 疫苗方面,政府的一貫政策目標是確保政府的疫苗接種計劃下有足夠疫苗供應。 復必泰二價疫苗和兒童及幼兒配方疫苗只會優先免費提供予香港居民接種。

  • 政府今日(一月十九日)表示,香港經過三年新冠疫情,隨着病毒不斷變異及Omicron成為主流病毒株,加上本地醫療系統防治能力,以致整體社會的應對能力均有所提升,新冠病毒對本地公共衞生的風險已明顯改變。
  • 然而,新冠病毒仍然為社區,尤其是「一老一幼」和醫療系統帶來一定的風險和壓力,加上全球疫情發展仍然存在變數,所以政府將維持對新冠疫情的緊急應變級別,直至另行通告。
  • 處長可指明為施行本條例所需的同意書、要求書、通知書、證明書、申請表、紀錄或申報表的格式。
  • 醫管局已於今年十月初就相關員工缺勤的事宜向有關員工發信,請他們確認信內的缺勤日期是否正確及向他們了解缺勤的原因。
  • 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亦由各局/部門自行訂定,惟須不遜於《僱傭條例》(第57章)和《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的規定、不應較擔任相若職級的公務員優厚,並必須符合對政府具約束力的僱傭法例的規定。
  • 根據政府的政策,本地僱主聘用外傭,必須支付不低於規定最低工資的金額。
  • 處長可向任何按訂明方式申請牌照的人發出經辦職業介紹所的牌照。

在本部中,凡提述判令的日期,就第款提述的和解書而言,即指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15條向勞資審裁處提交和解書的日期;或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第14條向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案務主任提交和解書的日期。 除按照本條例所規定外,僱主不得從僱員的工資或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其他款項中扣除任何款項。 根據本條在任何一個工資期所扣除的工資總額(因缺勤而扣除者或依據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20條、《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第9A條或《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28條作出的扣押令而扣除者除外),不得超過就該工資期須付給僱員的工資的半數,但獲得處長書面批准者不在此限。 (由1997年第69號第34條修訂)本條不得解釋為阻止僱主在到期支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時間,就僱員已完成的工作而按比例付給僱員工資和其他報酬,並在工資期終結時因應已付款額而調整須付工資總額。 按日計的侍產假薪酬,為僱員在以下期間內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在緊接指明日期前的12個月;或(如僱員在緊接指明日期前受僱於僱主的期間短於12個月)該段較短期間。

僱傭合約規例: 第57章 《僱傭條例》 第32F條 有關日期

政府亦正不斷擴大特定群組的檢測,讓政府更掌握社區內病毒傳播的情況,從而為實行不同措施提供基礎。 僱傭合約規例 政府自七月中開始分階段為較高風險群組推出免費及一次性的自願檢測,預計覆蓋約100萬人。 現時已經覆蓋的群組包括:安老院舍、殘疾人士院舍及護養院員工;特殊學校宿舍部員工;公共交通工具司機;食肆員工;街市租戶/員工;持牌小販;屠房工人;物業管理員工;有確診個案的公共屋邨或私人樓宇的居民;居於僱傭中介機構宿舍的外籍家庭傭工;孕婦;香港郵政前線員工;及流動漁民及漁工。 截至八月二十四日,已有超過 個來自這些群組的樣本送往檢測,其中80個(約佔已檢測樣本的0.02%)的結果為陽性。 政府會繼續擴展檢測計劃下的特定群組,並為有需要的特定群組重覆檢測。

  • (由1990年第41號第21條修訂) 除第款另有規定外,本部適用於任何在香港經營的職業介紹所,不論僱傭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區進行。
  • 以書面方式簽訂的僱傭合約有許多好處,因書面合約可訂明相關的條款及條件。
  • 我們不建議僱主使他們的外傭工作超過12個小時,因為這是不人道的,而且他們晚上有良好的休息對他們的健康和工作表現是很重要的。
  • 每份屬連續性的僱傭合約,如無任何相反的明訂協議,均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

註二: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處長可發出《實務守則》列出經辦、管理或控制職業介紹所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供職業介紹所在營運時依循。 如發現職業介紹所沒有遵從《實務守則》,勞工處處長可撤銷、拒絕發出或續發其牌照,或發出警告以敦促其糾正。 由二○一九年至二○二一年(截至八月),勞工處撤銷或拒絕發出/續發職業介紹所牌照的個案分別有13宗、七宗及六宗,理由包括持牌人因濫收求職者佣金或無牌經營而被定罪,以及持牌人沒有遵從《實務守則》等。 如發現職業介紹所沒有遵從《實務守則》,勞工處可撤銷、拒絕發出或續發其牌照,或發出警告以敦促其糾正。 過去五年,勞工處撤銷或拒絕發出或續發共44間職業介紹所的牌照,當中除三間外,其餘全部涉及外傭職業介紹所,主要理由包括持牌人因濫收求職者佣金而被定罪,以及持牌人沒有遵從《實務守則》等。 勞工處多管齊下的工作有助加深外傭及其僱主對自身權益及責任的了解,從而促進融洽的僱傭關係,以維持香港作為一個吸引外傭工作的地方。

僱傭合約規例: 第57章 《僱傭條例》 第32O條 終止僱傭金的判給

此外,有關通知也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fdhtermination遞交。 根據《僱傭條例》,家庭傭工每七天可享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 僱主必須在每月開始之前,將有關日期通知傭工,但如休息日的日期屬定期性,則屬例外。 因應在今年二月三至七日期間部分醫護人員缺勤的情況,醫管局總辦事處及各醫院聯網已即時啟動重大事故控制中心,密切監察各公立醫院的運作情況,並按服務需要調配人手和調節非緊急服務,集中資源處理疫情和維持緊急醫療服務。 醫管局亦為情況穩定的專科及普通科門診覆診病人安排補充藥物,將值勤醫護人員集中提供住院服務,及診治專科門診的新症病人,盡力照顧市民的醫療需要。

僱傭合約規例

如僱主已遷離香港,入境處不會允許更改合約地址的要求。 假如你希望外傭繼續為你的父母工作,便應安排由你的父母與外傭訂立新合約,並向入境事務處提交轉換僱主的申請。 現時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港幣4,730元,於202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該「規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於該日或以後簽訂的外傭僱傭合約。

僱傭合約規例: 僱傭合約規例 | 外傭同住規定

但要注意,有公司的假期年度是以員工入職日計算,同時亦有公司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以合約為準。 而有薪年假的每日薪酬為過去十二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 如上述一年期限於二○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屆滿,外傭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八星期內向入境處遞交上述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 所有申請需於二○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遞交至入境處。 政府提醒有關僱主和外傭,上述彈性安排須由僱傭雙方同意,而外傭返回原居地的規定仍然適用。

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包括一項清潔窗戶向外的一面(外窗)的條款,以保障外傭的職業安全。 詳情請參閱「宣傳品及相關刊物」一欄內有關 「外籍家庭傭工-清潔外窗的安全規定」的單張。 至於部分新上任外傭博取被解僱以獲補償,羅致光說,為打擊外傭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入境事務處特別職務隊已加強審查經常轉換僱主的外傭工作簽證申請。 剛才有議員提到有關本地傭工的一些意見,我相信大家均指俗稱鐘點傭工的安排,多謝大家。 我藉此機會推薦大家,參考由僱員再培訓局「樂活一站」家居服務轉介平台提供的資訊。 「樂活一站」亦設有很多「樂活中心」,其中包括香港工會聯合會在土瓜灣的一個「樂活中心」,協助僱主與「樂活助理」尋求工作及作出配對。

僱傭合約規例: 第57章 《僱傭條例》 第17條 休息日的給予

政府呼籲市民應盡量以網上方式或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辦理外傭簽證和續聘申請。 使用入境處推出的電子化簽證申請服務和「電子簽證」安排,市民可在網上完成整個申請程序,包括遞交申請、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 市民亦可通過入境處設立的「外籍家庭傭工網上服務」專頁(/fdh),查詢申請狀況、遞交補充文件和通知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等。整個過程無需親身前往入境處辦事處,既方便又省時。 僱傭合約規例 如該合約因任何理由而在標準的兩年合約期屆滿前終止,擬終止合約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將合約終止的確實日期通知另一方。 僱主及傭工雙方均須在合約終止後七天內,遞交填妥的《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ID 407E)或撰寫通知信,將合約終止的日期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除第32M條另有規定外,如沒有根據第32N條作出復職的命令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法院或勞資審裁處可作出按其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屬公正和恰當的並由僱主支付予僱員的終止僱傭金的判給。 本條所指的終止僱傭金是指僱員在僱傭合約終止時有權享有而未獲支付的根據本條例可享有的法定權利,或假若他獲准許繼續其原有僱傭工作或以僱傭合約的原有條款受僱以達致根據本條例就有關享有權而規定的最短可享利益服務年資,則他在僱傭合約終止時可合理地預期有權享有的本條例下的法定權利。 僱傭合約規例 儘管僱員並未達致根據本條例就有關享有權而規定的可享利益服務年資,法院或勞資審裁處仍可根據第或款判給按照該僱員根據僱傭合約受僱於該僱主的實際時間計算的終止僱傭金。

僱傭合約規例: 第57章 《僱傭條例》 第14條 產假薪酬

就第15H條而言,如僱員就嬰兒在香港出生放取侍產假,僱員須向僱主提供嬰兒的出生證明書,該證明書須符合以下規定 ——是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發出的;及僱員的姓名記在該證明書上,顯示僱員是嬰兒的父親。 為施行第款,醫生證明書 ——須證明產下嬰兒;及須由以下人士發出 ——註冊醫生;或(儘管有《助產士註冊條例》(第162章)第16條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第8條註冊的助產士,或根據該條例第25條當作已註冊的助產士。 本條規定的文件,須於以下期間內,向僱主提供 ——僱員放取侍產假的首天後的12個月;或(如僱員已停止受僱於僱主)段所述的期間或停止受僱後的6個月(以先屆滿的期間為準)。 除第款及第69條另有規定外,本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該等僱員的僱主,以及該等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僱傭合約。 (由1995年第44號第143條代替)(由1976年第8號第49條廢除)本條例不適用於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的學徒訓練合約,但該條例另有規定者,則屬例外。 (由1976年第8號第49條增補)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第5條不適用於任何在1965年4月1日前訂立的僱傭合約。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僱主與僱員之間所訂立的任何僱傭協議或合約,如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時有效並在實施中,須繼續實施;除受該協議或合約所載任何明訂的條件規限外,有關雙方均受本條例條文約束,但亦同時有權享受本條例所賦予的利益︰但如協議或合約所明訂的條件與本條例條文相抵觸,則此等明訂條件均屬無效。 凡按照任何成文法則或法律規則 ——僱主方面的任何作為;或影響僱主的任何事情 (如僱主是個人,則包括他的死亡),導致所僱用僱員的合約終止,而上述作為或事情,假若無本條的規定便不構成由僱主終止合約,則就本部而言須視為由僱主終止合約。 除新聘外籍家庭傭工的入境簽證申請外,在遞交申請時如外傭並非身在香港,網上提交申請服務不適用於他/她。

僱傭合約規例: 第57章 《僱傭條例》 第15C條 付給代產假金的限制

為施行第37條,處長可藉掛號郵遞方式送達通知書,或藉憲報公告,要求任何僱主或任何類別僱主向其呈交通知書或公告日期前兩年內任何期間的全部或任何病假日紀錄。 僱主須 ——給予僱員他有權享有的侍產假;及按照第15L條,付給僱員他有權獲付給的侍產假薪酬。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就第15E條而言,僱員如擬就嬰兒出生放取侍產假——須 ——在預計產下嬰兒的日期前最少3個月,通知僱主擬放取侍產假;及將擬放取侍產假的日期,在放取侍產假前通知僱主;或(如他並沒有按照段通知僱主)須在擬放取侍產假的各日期前最少5天,將該日期通知僱主。 如僱主有此要求,僱員亦須給予僱主一份由僱員簽署的書面陳述 ——述明僱員是嬰兒的父親;及述明 ——嬰兒的母親的姓名;及預計產下嬰兒的日期或(如嬰兒已出生)確實產下嬰兒的日期。 根據本部須支付年終酬金的酬金期 ——是僱傭合約就此而指明的酬金期;或如合約並無指明,則以一個農曆年為酬金期。

除「樂活一站」外,大家也可上網或以「好手」流動應用程式到「賽馬會好手易配同盟計劃」家居服務配對平台,幫助大家聘用一些家庭傭工。 僱傭合約規例 希望大家可以善用這些資訊,亦了解本港這些為有需要人士提供服務、協助家庭照顧老弱的機構如何提供援助。 面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政府一直因應疫情防控形勢的變化和需要,盡最大努力為外傭和他們的僱主提供協助和便利。 自二○二○年初,為協助受疫情及國際航空交通限制影響的僱主及外傭,政府實施了一系列便利措施,包括讓僱傭雙方延長合約期限和容許外傭延後返回原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