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 指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可獲准一次免補地價在新界建屋的權利。 這個傳統權益,源於1972年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受《基本法》第40條保護。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入稟法院,指控丁屋政策歧視非原居民及女性原居民,違反《基本法》第25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平等原則。 答辯方包括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和律政司司長,鄉議局以「利害關係方」身份參與聆訊。 丁權由來 以關於丁權的討論為例,民間普遍的說法是脫離歷史發展的背景,純粹以「佢有我無」的魚蛋論心態批評。 即使是以研究嚴謹見稱的民間議政團體,也不是對新界原居民和新界土地的歷史有非常透切的理解。
- 事實上,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早於二〇一二年表明,不能永久延續新界原居民丁權,後來被鄉議局猛烈抨搫。
- 換屆後,曾任發展局局長的特首林鄭月娥繼續推搪,她前年在立法會表示,丁屋政策正進行司法覆核,不宜評論。
- 《香港01》的報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指出沒有法律文件清楚列明《基本法》所提及的「傳統權益」將「丁權」和「丁屋」包括在內。
- 法庭只是說原居民沒有權利非要政府與他們換地不可,並沒有說政府不可以為了行政需要而選擇與原居民換地。
- 不論丁權覆核案的上訴之路如何發展,藉此案眾目可見的是,土地問題在百年來縈繞香港未散。
- 美國著名記者赫什表示,位於波羅的海的北溪天然氣管道爆炸事件,是美國總統拜登下令實施的秘密行動,美國海軍潛水員在管道安放遠程遙控炸彈,挪威軍機投下聲納浮標引爆炸彈。
1946年12月晉升少校,任南朝鮮國防警備隊(韓國陸軍前身)第4團團長。 1947年晉升中校,為國防警備隊參謀長,兼南朝鮮警備士官學校校長職務。 1945年9月丁一權與崔昌彥等回到漢城和建國籌備委員會朴承煥(박승환)等人進行了接觸,同年10月中旬與中國國民黨蔣介石的長子東北部副部長兼總監蘇聯外交代表蔣經國見面,請求武器和預算支援。 蘇聯情報機構克格勃解散安保司令部,丁一權等前滿洲和關東軍軍官被監視關押,並要求他們去莫斯科接受6個月的軍事再教育,12月中旬丁一權等人從平安南道乘火車進入了平壤,成功逃離東北。
丁權由來: 小型屋宇政策
另外,要求原居民投票給民建聯,並且那些慶回歸、撐警大遊行之類的卑污工作,民建聯也不屑去做,卻要某些原居民鄉紳率領原居民來做,目的是抹黑原居民族群,令原居民在香港城市人心中,是一群貪財、媚共、不講是非黑白的蠻夷。 某些收了共產黨錢的土豪劣紳的愚昧行為,卻由整體原居民來背負惡名。 目今只有陳雲,即現在立法會地區選舉的新界東參選人 4號 陳云根,有此能力厘清丁權問題所在,條理分析,並有心提出理順丁權力辦法。 華潤置地(海外)及保利置業合作發展的啟德澐璟成交持續,今日再添3宗成交,成交金額逾1.02億。 最新成交單位包括第8座11樓B室,屬3房1套房附設前廳連洗手間及私人升降機大堂戶型,面積1185方呎,… 48歲男神吳彥祖近年主力在美國影視界發展,並且與家人長居美國。
1899年,當英國正式接收新界時,當時的港督卜力,也發出「安民告示」,表示殖民政府依舊承認原有地主的地權,只是所有「田產屋宇之業主,須將契券呈出,速行註冊,以便查核誰是真實業主,無得蒙混」。 自一九五零年起,新界地區的建築物開始受到《建築條例》監管。 在新界地區建屋(包括非原居民)需要提交建築物圖則和遵守面積和高度的限制,而以混凝土建屋更要補繳地價每呎二至三元不等。
丁權由來: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本土研究社早前翻查文件亦指出,在1980年代,本身是新界鄉議局主席的劉皇發成為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後,鄉議局才將丁屋政策論述作為原居民的「傳統權益」。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鍾嘉璐則認為,《基本法》第四十條與《人權法》有衝突﹕「丁權並不是中國傳統,也不是原居民的合法權益,只是政府政策。」事實上,丁屋政策給予新界原居民特權,同時又剝奪女原居民的丁權,這兩點已違反了《人權法》。 近日高等法院對首宗丁權覆核案作出判決,只有建於私人土地上的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撥地建丁屋則屬違憲,而針對丁權具歧視性的挑戰則被判敗訴。
他說,以大型鄉村而言,由於人口較多,大約100人中有1人有機會分到土地;而小型鄉村則可能較易有土地。 審計署報告,為防村民從中獲利,丁屋不能隨意轉讓,以建屋牌照批建的丁屋而言,村民若在建完屋後的轉讓限制有效期(5年)內轉讓予非原居村民,須向政府補付地價以撤銷限制,但這地價會按年折扣遞減。 丁屋屬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建屋有特定的規格,須基於《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指明的高度和有蓋面積等標準建設。 今瑶族、东乡族等少数民族中,均有丁氏族人分布,其来源大多是在唐、宋、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推行的羁糜政策及改土归流运动中,流改为汉姓丁氏,世代相传至今。 美國著名記者赫什表示,位於波羅的海的北溪天然氣管道爆炸事件,是美國總統拜登下令實施的秘密行動,美國海軍潛水員在管道安放遠程遙控炸彈,挪威軍機投下聲納浮標引爆炸彈。
丁權由來: 香港新視界-香港「丁權案」與《大清律例》
其中新界村屋豁免差餉,以及原居民殯殮權兩項權利,將面臨較高司法覆核的風險。 這促成新界鄉紳於1924年成立「九龍租界維護民產委員會」,這就是「新界鄉議局」的前身。 最後,港府讓步,取消補地價政策,可是,由於港府規定新界建屋,仍須合符港九市區的建築標準,結果在實際上,新界鄉民仍難以在其農田上建屋。 簡單來說,就是在新界內,殖民政府不可沒收(expropriation)居民所擁有的土地,若因建築官署及炮台等政府設施,而要動用居民田產,也要付給公平價錢(fair price)購買。
有人認為應重新檢討「保障原居民傳統權益」的價值意義,有人更認為丁屋政策違反人權,應予廢除。 丁權由來 政府現在應該做的,是讓非原居民也可以在住屋問題上有多一些保障,譬如提供更多的資助性房屋,讓所有未有樓的香港人,一生中都有一次機會,買到一間地價獲減免的首次上車盤。 這些樓的售價,主要由建築成本所組成,大部份香港人都買得起,那非原居民就不會對原居民可以建丁屋,那麼眼紅。
丁權由來: 即刻下載 Yahoo 新聞 app
為配合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的發展,嶺南大學(嶺大)和華南理工大學聯合成立「粵港澳大灣區社會治理聯合研究中心」… 近年,有關中非關係的學術及公共辯論,大多從宏觀角度出發探討政治及經濟等議題。 1972年,港督麥理浩提出了「十年建屋計劃」,目的是從1973年至1982年的10年期間,為180萬香港居民提供設備齊全、有合理居住環境的公共房屋單位。 就是現在,如果你是農民,在農地建一間幾百方呎的小房子,用來擺放工具雜物,「順便」擺放一張牀,用來睡覺,政府也吹你唔脹,掹你唔長。
由此可見,丁屋政策已經偏離原意,並不是只為原居民安居樂業之用。 今次裁決既已釐清初衷,政府縱然要保留丁屋政策,讓原居民免補地價申建房屋,亦應檢討轉售限制。 其中一個合理的做法是,五年轉讓限制內,完全禁止業主出售丁屋;在五年限期過後,亦要補地價方能出售。 這個做法既保留了新界原居民可以免補地價建屋的權益,亦可確保他們只為自住而非炒賣,打擊炒風。
丁權由來: 司法覆核後 丁權反獲確認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丁權由來 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 在1972年至2011年期間,地政總署共批出36,912宗興建丁屋的申請。 因丁屋而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主要有兩大方面:(一)非原居民覺得丁屋政策歧視他們,對他們不公平。
惟自英國租借新界土地,將之納入官地(Crown Lease),並在1904至1972年間,殖民地政府透過拍賣或私人協商批地的方式出售土地,且規定原居民需補地價建屋。 法官指出,可見在私人協商批地或換地方面,原居民從沒有傳統權益。 丁屋,法律上稱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後人(即“丁”)獲准興建的房屋。
丁權由來: 新界有大片平地,為何政府遲遲不發展?
另一方面,第一代和第二代新市鎮的土地,有很大部份是以填海的方式取得,殖民地政府控制土地的發展權來「無本生利」。 同時,港府限制「丁屋」只能興建在「小型屋宇政策於一九七二年實施之前在各鄉村興建之最後一間鄉村屋之邊沿起計三百呎之範圍」,亦即現時稱作的「村界」。 在此界外以「丁屋」名義興建房屋,需通過理民府、鄉事委員會和村代表商討,再交由新界政務司和鄉議局之聯席會議考慮。
- 因此,這些土地都是永久年期,既可以用來耕種,亦可以用來建屋,朝廷對此從來不會干預。
- 丁屋制度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法例。
- 據地政總署資料顯示,正在處理及有待處理的丁屋建屋申請有一萬多件。
- 截至去年中,地政總署累積批出42678宗丁屋申請,其中逾66%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其餘三成以上則屬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
- 自從英國租借新界,土地一開始以「集體官批」租予村民,村民免補地價在私人擁有土地上興建房屋自住的風俗習慣一直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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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5日,終審法院駁回挑戰新界丁權合憲性的上訴,一致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丁權由來 法庭認為第40條是具有主導地位,是針對新界原居民的特定條文,凌駕於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以及人權法案第22條這類一般性的條文。 判詞解釋,《基本法》列明的「五十年不變」,其中一項要素就是「香港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基本法第40條就是保障特定階層人士現有權利,以達致這項原則。 2015年,「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入稟法院就丁權申請司法覆核。
丁權由來: 【丁權覆核案】政策背離原意 政府應反思三大教訓
根據港英時期政策文件及新聞公告,丁屋政策目的在於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是為居民提供穩定自主居所的過渡措施。 儘管政府禁止原居民轉讓丁權並限制丁屋買賣,但當前政策僅有五年內轉售丁屋需補回地價,五年後可自由買賣,力度有限。 地政總署資料顯示,2012年至2017年平均每年落成971間丁屋,同期補地價轉售462間丁屋。 也即是說,有近一半丁屋於落成五年內被轉售,這個數字尚不包括落成五年後面補地價出售的丁屋。 首先,丁權作為一個殖民地時期,用作穩定民心,方便管治的工具,在今天的社會發展看來,絕對是一個過時而不公平的政策。
),俗稱丁屋政策,是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即「男丁」)獲准在私人土地興建的房屋,為香港殖民地時期沿用至今的一項政策。 由於設了這些限制,導致有些原居民,因為所持有的土地不在政府指定的建屋範圍而沒法行使「丁權」,政府因而容許他們用別的地方的土地與政府換地,換去可建屋的地方建丁屋。 若然不再允許,原居民一定會要求恢復在所有自有土地上建樓的權利,政府得不償失。
丁權由來: 社會創新在社區 社企民間高峰會將社創帶進社區
雖然,目前「鄉村式發展」地帶總面積約3380公頃,主要供原居民建丁屋之用;其中有900多公頃為未批租或撥用的政府土地,並非全用作建丁屋。 丁權由來 但上述高院的判決表明,政府提供土地以興建丁屋乃屬違憲,社會上隨即出現許多聲音,建議政府釋放這900公頃土地,用作房屋發展;事實上,其中不少為各丁屋之間的通道和其他零散、不規則地皮。 限於地形、基建及其他配套設施等,可供進一步發展的土地有限。 必須強調,終院雖裁定丁屋政策合憲,但同時指出「丁屋政策是透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酌情權」三字可圈可點。
丁權由來: 香港圍村列表
《基本法》第四十條指出「“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李永達憶述制定基本法時,對於「丁權」是否傳統權益的爭議很大,故此以模糊的「合法傳統權益」表述。 《香港01》的報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指出沒有法律文件清楚列明《基本法》所提及的「傳統權益」將「丁權」和「丁屋」包括在內。 就申請人資格而言,興建「丁屋」的權力只能由年滿十八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使用,女性新界原居民並沒有這項「傳統權益」,限制了新界原居民群體參與發展房屋的人數。 英殖政府與清政府對於土地管理的方式不同,特別是在改變土地用途方面。 處理改變農地為屋地需要補地價的爭議,並不是戰後才面對的問題。
丁權由來: 歷史
陳雲續指,丁權問題之所以變成本土族群矛盾問題,實在源於新界鄉紳的政治愚昧。 九七之後,因有個別鄉紳甘受中共統戰,卻把一眾原居民命運押了上去,令到新界原居民在香港族群之中,成為親共團體,蒙受污名,無法得到香港全民諒解。 他警告,有鄉紳遊說北京爭取丁權權益,不啻緣木求魚,事關侵吞丁權屋地的大地產商之中,自有紅色資本家在內。 故此,鄉紳欲保護新界土地及自身權益,應當歸向本土,與城市人化解誤會。 八十年代,香港地產發展主導經濟,中國資金湧港,在新界收購大量農地,囤積而為車房、廢物回收場及棕地用途,伺機起樓出售。 新界可供建屋的土地日減,原居民被迫出賣丁權予地產商,換取興建部分單位自住,其餘大部份讓予地產商轉售,背離當年聚眾而居,保存農耕的政策本意,新界丁屋淪為地產項目。
自爭議訴諸法庭後,政府便以進入司法程序為擋箭牌,拒絕評論,多年來被質疑維護鄉事派特權。 時任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二○一六年回應議員質詢時,明言丁屋政策,甚至是「套丁」謀利涉及法律、環境、土地規劃及土地需求等複雜問題,檢討或考慮修改丁屋政策,並非政府優先選項。 換屆後,曾任發展局局長的特首林鄭月娥繼續推搪,她前年在立法會表示,丁屋政策正進行司法覆核,不宜評論。
丁權由來: 被殖民地政府多次詮釋和承認的「傳統」權力
從香港長遠房屋供應政策出發,令香港市民可以安居樂業,特區政府通過全國人大釋法,解決新界土地問題,是必須的做法。 一,一位退休老人家,看不慣社會上的這個、那個,向政府申請金錢來控告政府,結果還可以贏了官司! 近日這位老人說,“昔日是因一個人或一個部門的議題,現在則是為全港市民的利益發聲! ”什麽水深火熱的住屋問題、女性權益問題、人人平等問題……,對他來說,他有的是時間,可以替社會不停的“打抱不平,伸張正義!
發展局在2011年指,香港共有642條認可鄉村,但當時政府已表示沒有統計有多少人擁有丁權而沒有申請丁屋。 審計署報告指,丁權即根據1972年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新界圍村男性原居民擁有一次免補地價建屋的權利。 丁權及丁屋政策一直被外界批評為「特權」政策,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昨日(19日)在立法會上指,丁屋政策需要檢討,但丁屋問題不是「白紙一張」,因牽涉基本法中原居民的權益,相信短中期都難以成事。 首先,丁權本身是一個維持社會穩定的工具,一旦取消,可能會帶來極大的反響,造成的反對力量,對政府長遠的施政會帶來不少的潛在壓力。 其次,丁權是受《基本法》所保護,在「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大前提下,丁權絕對不應受撼動。 將丁權和發展郊野公園放於對立,絕對是不明智的,如果政府要增加土地資源去解決人口問題,不如先管制,減少內地來港人口更為實際。
丁權由來: 基本法第四十條包含「丁權」嗎?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長的黎敦義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時,強調丁屋只是一項中短期措施。 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卹政策,並無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 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原居民(只限男性)有2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