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該案法官清楚表明,該行政決定並不改變涉案人士透過虛假陳述騙取丁屋審批的事實,但不得不承認的是出讓丁權始終不受規限。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回應指,權益是否「傳統」,應取決於1990年頒布時,當時丁權被視為傳統權益。 余亦指,即使要追溯歷史,在英國租借新界時,亦只可由男性建屋,女性和非村民獲地建屋屬異常。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今陳詞時指,本案爭議主要為在正確詮釋《基本法》40、120及122條的情況下,原居民在俗稱丁屋政策的小型屋宇政策下所享有的權利及利益,是否符合《基本法》40條的「合法傳統」定義? 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合法傳統權益不代表不含歧視,獲基本法承認丁權,是新界原居民的權利。
郭卓堅說︰我的看法是勝訴的,因為(丁權)不是傳統權益。 雖然我沒有法援,但我還是繼續打官司,因為(若勝訴)取回相關土地後,另外再把(已建的)村屋重建並增加樓層,那怎會缺乏房屋?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就丁屋政策違憲的司法覆核,周一(3日)在高等法院開庭。
丁權法例: 香港傳真:香港丁權案判決罔顧原居民權益
例如全香港的土地早就是屬於殖民地政府,港府可以透過《收回土地條例》直接取回有業主的土地。 另一方面,第一代和第二代新市鎮的土地,有很大部份是以填海的方式取得,殖民地政府控制土地的發展權來「無本生利」。 現時香港社會對「丁權」有很多的誤解,例如認為「有丁權就可以向政府領取土地建屋,變相無本生利」、「官商鄉黑,勾結自肥」和「特區政府為報答新界原居民的政治忠誠所作的報酬」等等。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 若這種酌情權被合法行使,申請人在丁屋政策下的相關權益便屬合法。
- 因此作為準買家,我們除了依賴申請人的資訊外,很難有方法得知「牌照用途」,透明度相當之低。
- 《英皇制诰》作出了關於總督、行政局、立法局和法官的規定。
- 故此,在停止丁權無限延長的同時,筆者建議政府可著手研究丁權稅的可能性。
- 有不少人認為,2015年的套丁定罪乃為政府整頓新界的第一步。
- 鄉議局提出的要求是鄉村屋面積應擴大為一千呎,高二十五呎,不需繳交建築物圖則,新界原居民私人土地建屋不須補價,如無私人土地的新界原居民可向港府申請買地。
- 郭表示會考慮致函到北京尋求人大釋法,但認為成功機會微乎其微。
- 預留為換地方式興建的丁屋(第三種方式)則一般屬於「鄉村式規劃發展區」中的上述「未經批租或撥用的官地」。
呂智恆指出他們的終極目標是希望廢除整條丁屋政策,「這條由1970年代開始的房屋政策,是因為當年的急速住屋需要,並不是傳統權益,讓原居民無限建丁屋,這完全不合理」。 團結香港基金轄下的政策研究院「政策.正察」在YouTube賣廣告指出,政府預留900公頃鄉村式發展用地建丁屋是沒錯,就算釋放這些用地都因為太零碎所以建不到公營房屋解決住屋問題,暗指港人應該支持明日大嶼項目。 然而,直至二○一七年,林鄭改口稱,終止新界丁屋政策問題「唔可以簡單處理」,而且法庭已有司法覆核案件,不方便評論。 另一方面,又激化原居民和非原居民的對立,形同不定時的炸彈;港府只能以拖字訣來應付。 據地政總署資料顯示,正在處理及有待處理的丁屋建屋申請有一萬多件。
丁權法例: 今日喺中國人民志願軍赴朝作戰拉開抗美援朝…
當英軍打到錦田吉慶圍後,最少500人已被英軍殺死,英軍並把鐵門拆走當作戰利品運往英國,後來約在1920年代交還鐵門。 1898年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新界,租約定明是「在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逼令遷移、産業入官」,不過港英政府將新界所有地列為官地,而原居民即使已有地契的都變成了租戶。 根據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新安縣記錄,當時的原居民是向清朝交地稅(糧),而香港島已有許多圍村、農田和漁村,與英國人說的香港是「一個荒蕪、地瘠山多且天然資源缺乏的小漁村」有出入。 在租借條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新界土地是「新租之地,專歸英國管轄」,的議定,説明英國在新界地區只享有管轄權。 又有「議定在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築造礮臺等官工需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這進一步説明,英國不可強行地進行土地國有化(產業入官)。 丁權法例 丁權法例 西貢區議員方國珊近年捲入「套丁」糾紛,被指多年前透過其地產公司與西貢一地主合作發展丁屋,並由她出面「套丁」,向原居民非法換取丁權,再於發展丁屋圖利。
郭早前提出終極上訴,指丁屋政策只有男性受惠,帶歧視性質,有違《基本法》人人平等原則,政府及鄉議局卻堅稱,《基本法》第40條保障傳統合法權益,正是要為丁屋政策提供憲制保護。 終院今(5日)下達判辭,認為丁屋政策屬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裁定政策合憲,即郭敗訴。 然而法官指,這權利並不完美,除非《基本法》列明這政策會永恆不變,否則政策或仍可改變。 今次丁權司法覆核案揭示原來多年來,政府一直批出大量官地予原居民建丁屋。 自1972年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實施以來至去年6月底,獲得免費建屋牌照興建的丁屋已建共28,305宗,佔67%;獲私人協約(向政府申請官地建屋)共10,763宗,佔25%;換地(與政府交換土地建丁屋)共3610宗,佔8%。
丁權法例: 挑戰丁權終院開審 上訴方質疑歧視女性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法例雖沒明文禁止買賣丁權,但原居民與買家簽下「枱底文件」轉讓丁權,向政府申請建丁屋時卻隱瞞丁權已轉讓,「其實即是『呃政府』」,買賣雙方和經紀都觸犯串謀詐騙,最高可被判監14年。 陳劍青認為應交由公眾討論法官判辭中指丁屋權應限自住的部分,陳指出,現時找到四分之一丁屋有疑似套丁的情况,亦有濫用丁屋政策將丁屋用作其他用途。 如果今次判辭是希望讓丁屋回歸到基本原意,只准原居民自住,絕對是值得大家深入討論的方向。 他坦言暫時並不清楚判辭是不是具規範性,但深信判辭意味着丁屋政策在未來會存在好大變數。 1898年,英國向清廷租借新界地區,為籠絡當地居民,容許該條例繼續存在。
2014年,古天樂、劉青雲主演的電影《竊聽風雲3》,即以丁權問題為主軸,描述利益相關者的明爭暗鬥。 丁權表明新界男性原居民擁一次免補地價建屋權,建築費用自付,所建之屋稱為丁屋。 丁屋為單棟式,大小限為面積700平方呎、高25呎(約3層),即合共2100平方呎。 凡合符資格的申請人,均可獲該署委派律師予以協助,收費方面則視乎受助人的經濟狀況而定,現時法律援助署直接向政務司司長負責。 200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該署曾被撥歸民政事務局局長管轄,有立法會議員形容為嚴重破壞香港法治。
丁權法例: 司法機構
丁屋周邊道路有可能涉及使用權,道路由私人或官方擁有並不罕見。 如屬官地,有可能被限制使用;如屬私人道路,則有可能需要付過路費。 丁屋屬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建屋有特定的規格,須基於《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指明的高度和有蓋面積等標準建設。 不過,建築測量師姚松炎就發現法官周家明在判辭中表示,原住民要享有免費建屋權就只能供自住用途,意味着丁屋將不可作轉售或出租,這將會嚴重打擊套丁行為。 佛光山星雲大師5日圓寂享耆壽97歲,大陸國台辦、國家宗教局、中國佛教協會、江蘇省等有關方面組成弔唁團,申請來台出席13日圓寂讚頌典禮,但遭陸委會否準,國台辦11日痛批罔顧人道主義。
根據丁屋政策,丁屋不得高於三層、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計只約2,100平方呎住屋面積,若用土地興建公屋,可提供較大的居住環境。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2015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丁屋政策的合憲性,獲高院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郭在開審前被撤消法援,社工呂智恒加入訴訟,成為第二申請人,他們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大律師譚俊傑及譚俊宜代表。 案件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 李柱銘表示,現行丁屋政策違憲,批評政府議而不決,未有履行《基本法》第7條的責任,保障所有香港人的權益。 自一九五零年起,新界地區的建築物開始受到《建築條例》監管。
丁權法例: 被殖民地政府多次詮釋和承認的「傳統」權力
第六條亦說特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但丁權非現有私有財產,只是政策得益者。 第八條談及「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換言之,設立丁權之法例應該跟其他所有法例一樣是可以通過立法所修改的。 上訴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翰及法官區慶祥審理,案件在去年8月進行4日上訴審訊,昨日頒下判詞。 爭議主要涉及根據《基本法》第40條,丁權是否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 彭力克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撰寫第40條時,意識到新界原居民的權益,不單只包括當時法例列明的權益,亦包括部分傳統習俗,他批評上訴人郭卓堅既沒有於新界持有土地,又沒意欲興建丁屋,提出司法覆核是多管閒事。
- 若被處方發現有人轉讓「牌照屋」,處方會要求拆卸建築物。
- 鄉議局組成「保家衞族抗爭委員會」,發起多次集會聲討陸恭蕙,並舉行「保鄉衞族」抗爭,有人甚至揚言要強姦她。
- 該項諮詢服務設有八條24小時服務的電話熱線,就73項法律資訊提供粵語、普通話及英語錄音講解服務。
- 上訴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翰及法官區慶祥審理,案件在去年8月進行4日上訴審訊,昨日頒下判詞。
簡而言之,這權力是「農地或屋地建屋免補地價」,亦可以看為「私人發展」的權力。 現時的香港社會大眾比較乖巧,我們都習慣了向特區政府和發展商購買單位,沒有想過可以「自行建屋」是一種民間被政府收回的權力。 在「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下,新界村屋的業主可為符合資格參加「申報計劃」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報。 已申報的僭建物,除非有迫切危險,否則不會在首輪取締目標執法階段被強制即時清拆。 但是,有鄉事委員會委員批評政府選擇性實施登記制度,登記制度只適用於新界,對新界居民不公平。 惟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一再重申在新界村屋僭建的問題上會依法辦事,不會有特赦。
丁權法例: 牌照屋
2019年4月,高等法院裁決原居民在私人土地申建丁屋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但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申建丁屋不合法。 這一判決結果意味著政府為新界原居民修建丁屋預留的932公頃「鄉村市規劃發展區」應可釋放惠及全港市民。 根據本土研究社研究,其中包括32公頃、每塊逾5000平方呎以上的整地,有潛力發展為公營房屋或社福設施。
蜑家(水上人/漁民)推測是遠古百越部落的遺裔,和嶺北南下的中原族群共同融合為漢族,早已在香港水域內、外生活、定居、捕魚,是香港最早期的原居民,英語的「Hong Kong」即譯自蜑家話。 葉鴻輝:香港著名足球運動員,司職守門員,北區沙頭角蓮麻坑村原居民。 丁權法例 現時效力香港超級聯賽球隊東方龍獅,同時擔任東方龍獅副隊長。
丁權法例: 今日係2022年9月25日,對我國嘅軍事史,特…
除了免補地價建屋外,審計署報告指,丁權擁有者亦可等待政府以優惠地價及私人協約方式向政府申請批地(如有供應)建屋。 首先,丁權作為一個殖民地時期,用作穩定民心,方便管治的工具,在今天的社會發展看來,絕對是一個過時而不公平的政策。 其次,丁權某程度上,製造了一個世襲的特權階級,對長遠社會發展而言,會造成明顯的不公平。 再者,政府收回丁權的話,可以利用本身劃作丁地的土地發展公共房屋,同時又可以避免開發郊野公園,對整個社會的利益而言都是一件好事。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時,已強調丁屋只是一項中短期措施。 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無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
但翻查香港政府檔案處相關文件,相關政策由1972年出台,可見這項政策談不上「傳統」。 文件中亦清楚展示這只是過渡時期的安排,來補足新界鄉區發展綜合計劃。 可見基本法或政府其實從來沒有提及丁屋是合法傳統權益之一,這個只是鄉議局單方面對基本法的理解。 政府方認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本身已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認爲「合法」並不代表沒有「歧視」,而《基本法》則一直保障新界原居民丁權。 鄉議局一方認為《丁屋政策》在《基本法》通過時受司法認可,多年來沒有人作出挑戰,而《基本法》第四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均保障《丁屋政策》的合法性。 至於沒有法律文件清楚列明《基本法》所提及的「傳統權益」將「丁權」和「丁屋」包括在內。
丁權法例: 法律組成與淵源
土耳其6日發生規模7.8強震,女星于美人的學長日前推薦,可以捐款給慈濟或在土耳其的「台灣雷伊漢勒世界公民中心」(簡稱台灣中心)。 但卻遭科技專家許美華揭露台灣中心「不為人知的一面」,還有律師直言,時任國際人道建築與教育協會理事長、現任台灣中心執行長的裘振宇,若未經家屬同意重啟曾聖光募款專案,就有詐欺取財罪的嫌疑。 日前《美麗島電子報》的12月國政民調,總統蔡英文的滿意度跌到38.9%,不滿意度高達58.2%;政黨好感度則讓人出乎意料,民進黨以好感度34.5%,輸給了國民黨的39.7%。 丁權法例 對此,《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11日就表示,「國民黨的這個數據是從25%開始,一路慢慢爬才有這個大勝」,引發討論。 12月8日,特首梁振英出席行政會議前回應「丁權案」,表示丁屋問題須尊重歷史、現實。 一條大清帝國律例,因為攸關子孫後代的現實利益,竟然可以安然度過歲月洪濤,多次改朝換代亦能屹立不倒,其生命力之頑強,令人感覺唏噓。
丁權法例: 政府鄉議局上訴得直 私人協約及換地建丁屋裁定合憲
近年吳彥祖多次被指走樣,除了自爆有脫髮危機,分享生活照亦曝光了面上的歲月痕跡。 去年底吳彥祖在美國出席亞洲國際電影節領獎時,更被指雙頰凹陷、… [NOWnews今日新聞]瘦子再次登上TOYOTATaiwan大咖演唱會直播,並開放粉絲現場參與,他合體有「饒舌暖男」、「行動發電機」的HowZ帶來演出,立即讓全場沸騰。 [NOWnews今日新聞]目前單身的新人柯棨棋,在今年情人節前夕,搶先釋出與同門師姐Karencici,一起創作的大膽助攻求愛單曲《Rosie》。 他在擔任練習生期間,都會固定到公司的「產房」創作歌曲,…
丁權法例: 香港新視界-香港「丁權案」與《大清律例》
在第二部份中,上訴庭認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存在嚴重延誤。 丁屋政策始於1972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於1991年訂立,《基本法》也實施了二十三年,為何直到今日才有人提出挑戰? 上訴庭認為,如果在這麼多年後才說這項政策不合法,將對新界原居民及政府的良好關注造成傷害。 此外,上訴庭指郭卓堅等人從來沒有表示有意申請丁屋,亦無土地權益受丁屋政策影響,因此並無資格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 《香港01》就此專訪本土研究社研究員黃肇鴻,探討上訴庭判辭存在的爭議之處、丁屋政策究竟是「臨時過渡性房屋政策」還是世代承襲的「合法傳統權益」的討論,以及這個小部份人享有的特權對香港社會造成怎樣的傷害。 郭卓堅及呂智恆一方指丁權只由成年男性新界原居民享有,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認為《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政府保護」屬違憲。
【明報專訊】新界土地政策包括丁屋政策有否違反《人權法案條例》(下稱條例),因去年郭卓堅司法覆核案再掀關注。 最新解封的英國檔案披露,1990年草擬法例時英方曾質疑丁屋政策涉歧視或違反條例,但時任港督衛奕信認為未有權威機構定奪新界原居民權益是否違反條例,相信法庭或有機會詮釋,遭英國外交部法律顧問批評不負責任。 故此,在停止丁權無限延長的同時,筆者建議政府可著手研究丁權稅的可能性。
丁權法例: 終院駁回丁權案上訴 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其中與「丁權」相關最密切的是業權申報(除了有人申報和證明其土地業權外,所有土地均為英王所有)和土地用途(即在「集體官批」地契上的「地段描述」部份,分農地、建築物地段、漁塘等等)。 在《1905年新界土地條例》通過後,所有新界土地的情況以當時殖民地政府紀錄作準。 故此,我們可以視一九零五年為整個殖民地時期新界地政管理的開端。 前此的土地狀況,如飲孟婆湯一筆勾銷,一切以一九零五年的紀錄作準。 關於這種「一刀切」政策的由來,可參考 楊少初:〈托倫斯土地系統與英國在新界的土地政策〉,收入 劉智鵬主編:《展拓界址:英治新界早期歷史探索》,(香港:中華書局,2010),頁101至123。
用「私人協約」方式購地(第二種方式)興建的丁屋,一般位於所謂「鄉村式規劃發展區」中的「鄉村擴展區」,現在面積約70公頃。 預留為換地方式興建的丁屋(第三種方式)則一般屬於「鄉村式規劃發展區」中的上述「未經批租或撥用的官地」。 有人認爲,向政府申請,就説明新界人沒有「自由建房權」。 比如在擁有游行集會自由的地方,要事先申請(在香港是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要求事先申請顯然不構成「香港沒有遊行自由」。
於是丁權等特殊的法定權力就成為了港英政府分化當地居民,統戰原居民的禮物。 終院法官認為,丁屋政策的合憲性唯一有更大利害關係的人,正正是丁屋政策的受惠者,他們顯然不會有意提出對丁屋政策的挑戰。 因不是所有新界鄉村劃定完整村界,加上認可鄉村範圍有限,原居民不一定能在自己鄉村找到土地建屋,於是要向地政處申請在其他鄉村式發展地帶建屋,稱為「飛丁」。 申請人需填寫「興建新界小型屋宇綜合申請表格」,交由地政署分區辦事處理。 余指出,透過將關於香港回歸前後土地契約的《基本法》120及122條,連同《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一同演繹,可見相關土地權益是獲延續至1997年6月30日回歸之後,亦受香港法律所保障。 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擬定相關條文時,亦必然不認為相關保障只到回歸前便到期。
丁權法例: 搶藥潮不停 政府或出限購令
出席聆訊的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在庭外表示,案件是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遇上最嚴重的挑戰,但堅信其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40條保護。 不過現階段他不評估審訊結果,會積極樂觀面對,相信案件最終可掃除丁權不受法例保障的疑慮。 丁權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政府及鄉議會上訴得直,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或「換地」方式興建丁屋都是合憲,並駁回長洲居民郭卓堅的上訴。 鄉議局提出的要求是鄉村屋面積應擴大為一千呎,高二十五呎,不需繳交建築物圖則,新界原居民私人土地建屋不須補價,如無私人土地的新界原居民可向港府申請買地。 見 〈爭取四大權益工作報告〉,收入 新界鄉議局:《新界鄉議局年報第十九屆》,(香港:新界鄉議局,1972年),頁21、29。 殖民地政府在租借新界後,第一步進行的行政工作是清查新界土地狀況,包括土地丈量、劃界、業權申報和土地用途,至一九零四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