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聲稱以若干代價轉讓給原居民,令原居民成為土地的註冊業主。 這樣做的目的是令原居民能夠根據丁屋政策申請優惠建屋牌照。 有了建屋牌照,發展商便可在土地上興建丁屋,出售給第三方買家。
- 其中以元朗面積最大,有228.4公頃,其次為西貢及北區。
- 在《1905年新界土地條例》通過後,所有新界土地的情況以當時殖民地政府紀錄作準。
- 此 欄 載 有 關 於 該 物 業 已 送 交 註 冊 的 文 件 資 料 。
- 政府早年已制定「鄉村式發展」用途,把土地劃作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但「鄉村式發展」地帶界線不一定與「 認可鄉村範圍」完全相同。
- 依法律順位繼承,若前面順位無人繼承時,才會換下一順位的人繼承。
- 業 主 在 出 售 物 業 時 , 有 責 任 證 明 其 物 業 沒 有 任 何 欠 款 。
- 在法律上,聯權共有人的權益互相重疊,故每位聯權共有人都可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
本文就讓離婚律師一次告訴你,文中也附贈民法繼承順位圖,讓你一次搞懂自己的繼承權。 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其概念是在世者的聯權共有人可以優先承繼業權,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 同時由於要證明聯權共有人死去, 必須於土地註冊處處註冊死亡證;聯權共有人不可以遺囑把業權贈於在生者。 當找地產代理放售時,為證明物業承繼人的身份,需提供已故共有人的死亡証正本,以及提供遺產承辦文件,如有立遺囑則提供遺囑認証,若無立遺囑則提供遺產管理書。 至於分權共有人士,如持有物業50%權益,其50%的物業權益會視為其遺產的一部份。
丁屋遺產: More in 業主Tips:
夏亦指,涉事公司在90年代已購入相關土地,即排頭村、上禾輋村的涉事土地,至今已閒置了約27年至29年,形容浪費土地資源。 記者向地政總署查詢部份涉事的上禾輋村地段,署方指,沙田地政處於2008年1月收到丁屋申請,但已於2019年5月拒絕其申請。 「 全 部 」 查 詢 類 別 則 載 有 物 業 過 往 及 現 時 的 丁屋遺產 物 業 資 料 , 即 物 業 所 有 已 註 冊 的 交 易 。
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本案的爭論點是: 該等原居民有沒有以信託形式為華興持有該土地,及 該契據及該協議是否違法及不可強制執行。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质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权。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权的丁屋政策,对女性造成歧视。 法律界人士稱,若受益人一致同意,可以簽署家庭協議書(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同意選取一個業權方法。
丁屋遺產: 沒有小孩的人遺產誰繼承?繼承人年紀太大要拋棄繼承較省稅嗎?
當父母一方與配偶子女一方存在不同的意見時,就有可能引發糾紛。 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最好找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這樣既熟悉香港法律也熟悉內地法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立遺囑。 這是因為,我們是香港本地律師事務所,熟悉香港法律,清楚如何安排遺囑,使該遺囑在香港法律下合法有效,以及將來能順利辦理香港高等法院遺囑認證程序。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另外,若以分權共有持有,其中一方去世,則視乎去世一方有否立下遺囑。 丁屋遺產 如死者立有遺囑,物業將按死者之遺囑分配,否則,死者之遺產將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包括有關物業)。 在辦理完有關之遺產承辦手續,再將有關文件登記於土地註冊處後,物業便可出售。
丁屋遺產: 遺囑繼承的前提: 辦理遺囑認證
而共有人也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給所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可避免一些遺產爭議。 鑒於內地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免稅手續程序比較煩雜,建議客戶可以委托內地律師辦理。 本所律師具有香港、內地兩地律師執業資格,可以提供涉及香港、內地法律程序的一站式法律服務。 客戶只需在香港辦理委托本所處理的手續,其餘事務均可由本所代理,客戶不需親自到內地辦理。 這是因為,無論按照香港法律還是中國內地的法律,遺囑是否有效,適用的是立遺囑人的居所地(在香港叫居籍地domicile)法律。
當A身故,B是A的遺囑執行人,在臨時合約中業主一欄目上會寫成,B及B(A 之遺囑執行人),即使B已擁有物業全部業權,亦要訂明B是A的物業遺囑執行人。 如果身故人士持有物業,或是部份物業業權,其遺產繼承人未必一定可以承繼身故人士的業權。 尤其要留意,如果身故人士是以聯命方式持有物業時,身故人士的物業權益未必由遺產繼承人承繼。 丁屋遺產 丁屋遺產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丁屋遺產: 申請轉按,租約在drawdown前到期,需要注意事項
發展局在2011年指,香港共有642條認可鄉村,但當時政府已表示沒有統計有多少人擁有丁權而沒有申請丁屋。 審計署報告指,丁權即根據1972年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新界圍村男性原居民擁有一次免補地價建屋的權利。 最近有多名新界原居民違法出售丁權受審,令人關注丁權會否被用以獲利;而政府把大量土地劃作可建丁屋的「鄉村式發展」用途做法亦有爭議。 丁權及丁屋政策一直被外界批評為「特權」政策,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昨日(19日)在立法會上指,丁屋政策需要檢討,但丁屋問題不是「白紙一張」,因牽涉基本法中原居民的權益,相信短中期都難以成事。 局方續指,就沙田排頭和上禾輋及元朗蝦尾新村的擬議鄉村擴展區計劃,現時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的申請人獲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政府會留意司法覆核案件的發展,適時考慮未來路向。 資料顯示,「緯暉有限公司」與上述的「環輝發展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地址一樣,其中兩名人士(林氏及張氏)同時擔任兩間公司的董事。
而不要式契約,則是指不需要按照一定方式進行,就可以產生效力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 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若法律規定的要式契約,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署才可生效,無法以電子簽名進行簽署。 *此時應注意的是,繼承人彼此間並沒有民法第1148-1條的適用,所以死亡前二年的受贈財產仍屬於受贈者的個人財產,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當中。 而特留分扣減的對象是「遺贈」,因為生前贈與的財產不是「遺產」,所以不能對死亡前二年贈與主張特留分扣減。 如無第一二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900萬,另一半900萬再平均分給第三順位繼承人,例如弟妹各得30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遺產要怎麼分配之前,首先要知道誰是繼承人,才能知道誰有繼承權以及該如何繼承,因此,民法的繼承篇中第一條就規定了哪些關係人享有繼承權。
丁屋遺產: 丁屋遺產不可不看詳解
(星島日報報道)本月五日終審法院頒下判詞,一錘定音《丁屋政策》合憲,亦確立政策屬於《基本法》第四十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所指「權益」的範圍內。 然而,終審法院強調《基本法》所指的「合法」,是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該酌情權亦由法律所限。 新界鄉議局研究中心主任、已故「新界王」前鄉議局主席劉皇發妹夫薛浩然接受《星島日報》專訪時,大膽預言「丁權」將會到二〇二九年便「自然死亡」,另新界原居民隨時會面對排山倒海的司法覆核挑戰,如原居民殯殮權、免差餉等議題。 1970年代以前,政府對新界鄉郊充斥着大量的臨時搭建物(temporary structures)置之不理,為何卻突然推出丁屋政策改善鄉郊居住環境呢?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書面裁決中指出,是次上訴的重要性在於爭論新界原居民女兒的繼承權問題。 死者廖修蔣(譯音)為上水圍村人,其於一九四三年去世,遺下兩名女兒,即本案原訴人廖英蘭及廖英葵,兩人其後外嫁及離開圍村。
然而,近年特區政府施政不善,無力解決市民最根本的居住需要,加上樓價飆升,令「磚頭教」信仰破滅,新界原居民群體在香港市民中被抽出來,針對討論其特點,造成社會對立和分裂。 2021年11月5日,終審法院駁回挑戰新界丁權合憲性的上訴,一致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原居民能夠以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建丁屋。 法庭認為第40條是具有主導地位,是針對新界原居民的特定條文,凌駕於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以及人權法案第22條這類一般性的條文。 判詞解釋,《基本法》列明的「五十年不變」,其中一項要素就是「香港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基本法第40條就是保障特定階層人士現有權利,以達致這項原則。
丁屋遺產: 「權益」1︰原居民村落遭受搬遷時應有特惠補償
但還是可以以生前贈與的形式,或者是在遺囑上載明遺贈給媳婦多少遺產作為替代方案。 【送契樓】按揭及業權風險睇真啲 業主如果想將物業轉予子孫,或夫婦間轉讓,不要以為使用「送讓契」(Deed of gift)轉讓,便能豁免買賣印花稅。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 但如已完成遺產承辦,無論繼承的財產是村屋或只是丁地,都已超出資產上限,不能抽居屋。
- 當找地產代理放售時,為證明物業承繼人的身份,需提供已故共有人的死亡証正本,以及提供遺產承辦文件,如有立遺囑則提供遺囑認証,若無立遺囑則提供遺產管理書。
- 就其親生母親的遺產而言,若親生母親另有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不具有子女地位,不享有繼承權;若親生母親並無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具有子女地位,享有繼承權。
- 後來政府又徵收「街燈餉項」和「食水餉項」,及1867年,《差役餉項及街燈餉項條例》列明「自本條例生效開始,分開評估的差役、街燈及食水餉項,將合併為單一稅款來徵收」,由是觀之,差餉的原意是用來支撐公共服務。
- 再來,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則是祖父母(附表一)。
- 訪問位於新界石門鄉議局大樓進行,薛浩然是現任鄉議局主席劉業強的姑丈。
當局會按實際情況提供以下其中一種補償︰1)搬入政府建造的遷置屋宇;2)一幅屋地加一筆建屋津貼;3)等同遷置屋宇十足市值的現金「屋宇津貼」。 前文指出,「新界原居民」純粹是港英政府基於政治考量而造就的特殊身分,而他們卻是基於這個身分享受了多很多特殊的「傳統權益」。 按照中國內地《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在通常情況下,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各人平均分配死者遺留的遺產。 如果該香港居民生前留有遺囑,則該香港居民去世後,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由香港高等法院證明該遺囑合法有效。
丁屋遺產: (二) 繼承順位孫子在哪裡?
原居村民於村內私人農地上申請丁屋時,進行土地轉讓及分割、預留車輛通道或停車位置亦很常見。 丁屋遺產 根據資料顯示,「環輝發展有限公司」在1994年間以6,800萬元向香港天主教教區購入大片土地,然後2007年申請將土地分割,之後將部份地塊售予不同姓氏的原居民男丁,價錢同為100萬元。 不過,多名男丁去年又以原價100萬元向「環輝發展有限公司」售回土地。 到了1997年收复香港时,根据基本法四十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可 查 閱 載 有 物 業 現 時 資 料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 若 在 登 記 冊上 ” 業 主 資 料 ” 的 ” 身 分 ” 欄 內 顯 示 “JOINT TENANT” , 即 表 示 物 業 是 聯 權 共 有 。 正常情況下,該土地須位於「認可鄉村範圍」 (Village Environs; 簡稱VE) 及法定規劃圖則內的「鄉村式發展地帶」 (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Zone; 簡稱V-zone)。 據發展局副秘書長鄭偉源估計,新界村屋僭建個案數以萬計。 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曾於2011年年底表明政府鐵定於2012年4月起,嚴厲執法取締僭建村屋,首輪目標是三層以上的村屋,屋宇署並會逐一巡查新界六百條村。 ),才可獲批建丁屋的審批條款,結果因這錯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
丁屋遺產: 我至親剛逝世,我應該點樣處理佢 D 財產?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即使業主生前欠下巨債,而有關債務沒有登記於物業上,日後有關債主都不能將債登記在物業業權上。 當一個人去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包括金錢、股票、或物業等。 物業遺產繼承涉及不少手續,以下是針對物業遺產繼承的常見問題。 讀者可能會問,如入表抽時未婚,之後才結,房署如何得知?
丁屋遺產: 查 冊
在鄉議局多年的渲染下,這說法漸漸成為了大眾對丁屋的普遍理解。 如果張三先生在生前沒有把物業轉給他們,而是訂立遺囑,把物業轉給子女,在張三先生離世後,他的子女按照遺囑申請遺產承辦,取得遺產承辦書後,可以把物業轉到他們的名下,他們分毫不用支付任何印花稅。 1935年,隨着新界地區(尤其元朗、大埔、荃灣)逐漸發展,某些都市化地區已獲提供街燈照明、道路維修、渠務設施、食水供應和垃圾清理等服務,政府遂將差餉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部分新界地區。
丁屋遺產: 法律服務中心
如 需 知 道 受 影 響 物 業 的 詳 情,可 按 該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購 買 註 冊 摘 要 的 副 本,以 作 參 考。 丁權擁有人在申請建丁屋前,要作出法定聲明,聲明在申請期間,並沒與他人達成出售丁權協議,或具有該意圖。 丁屋屬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建屋有特定的規格,須基於《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指明的高度和有蓋面積等標準建設。 有關人士如果能提交證據證實“夫妾關係”滿足上述第個條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會推定該關係亦同時滿足上述第、兩項條件。 一八九八年英殖租借新界至一九二三年這時段,除了被強制規劃成「新九龍」的新界地區外,新界民田由農地轉成屋地只需要「升糧」,意思是增加繳納的地租,而購買官地再將農地轉為屋地,則需要同時「補價」(補地價)和「升糧」。 只要前面順序的人活著並繼承,後面順序的人就沒得分,只有當前面的人也過世或拋棄繼承時,後面的人才有機會。
一般人可能會以為只要是家人都有遺產繼承的權利,但在法律上,遺產繼承的分配方式以有無遺囑的情況來區分,並分為「應繼分」「特留分」兩種計算。 丁屋政策自1972年起實施,批地方式包括以免費建屋牌照方式容許申請人在其私人土地上興建丁屋、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以及以換地方式批出契約。 2015年政府首次就套丁提告,共有11名原居民和發展商於同年年底被裁定詐騙罪成,事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在二○一五年,十一名原居民和發展商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是政府首次就套丁提告。 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有兩種,第一個是配偶,這部分較為單純,第二種則為血親,血親因為人數較多,所以法律上訂有繼承的順序。 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是一般人所說的子女,若子女過世則給孫子女,而且這裡包含婚生子女、收養的子女或是經過認領的非婚生子女都有繼承權。 再來,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則是祖父母(附表一)。 依法律順位繼承,若前面順位無人繼承時,才會換下一順位的人繼承。
據了解,鄉議局以「有利害關係方」介入司法覆核官司,前後共花費七、八千萬元,財政備受龐大壓力。 去年八月有傳媒報道,鄉議局曾去信上水、大埔各區原居民,呼籲丁屋申請者每位捐款一萬五千元,惟反應冷淡。 薛稱現時社會上存在「城鄉矛盾」,新界人一直被誤解,他認為司法覆核大門一開,只會愈來愈多人以「公眾利益」為前提,對新界原居民的權利不斷興訟提出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