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八、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五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如附件一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 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及規約,如硬性規定「管理費之繳納,須透過轉帳方式,而且手續費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已違反比例原則中的損害最小原則。 管理委員會依據本規約或所有權人會議授權所制訂公告之各項管理辦法,除與本規約或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抵觸之情形外,與規約有同一效力。 為充裕共用部份及公共設施在管理上必要之開支,所有權人與住戶應遵照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向管委會繳交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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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以下所列之共同使用之設備、設施修繕、維護及保養項目之費用,得由住宅區與商場區依各該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就共同部分之雙方使用率《在入水口裝水表》或所有權比例《比例為住宅區89﹪、商場區為11﹪》分攤其費用,不得異議。 為支應社區公用部分開支,所收取之管理費用得授權管理委員會依實際需求訂定之,惟應於決議時公告說明,並於次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報追認。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 … 房客雖然只是租用房東的房子住用,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願 簽認及接受本大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所執行之一 切有關本大樓管理服務規章之約束。 但靖娟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認為,只修改規約範本無法真正解決問題,應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法律中採取彈性作法,直截了當規定,而非透過規約的彈性空間,賦予管委會過大 …
六、依第九條所述產生之費用,其應要求廠商分別開立雙方所分攤支付之費用,並附保養、維護、修繕項目總明細各持乙份。 九、為保持本社區空氣新鮮,住戶僅能使用電力,禁止使用煤炭、柴油、重油、石油等高污染油品為燃料,或存放會散發刺鼻味之物料。 至於所謂平等原則,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之,不等之」,即「性質相同者,應相同之處理; 性質不同者,應為不同之處理」。 換言之,平等原則是要求「性質不同者,要有合理的差別待遇」。 則端視「差別待遇有無合理理由」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而定(註七)。 住戶內產生之垃圾,應按規定做好垃圾分類後,裝於適當之容器內,垃圾夜間不宜放置屋外,以免貓狗啃食,藉以確保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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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各項經費之管理應於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處理並保管之。 法定基金之動用,須經過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及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簽章,方可運用。 管理基金於支付權限下,須經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簽章,方可運用。 二、區分所有權人得以上述決議方法就本大廈內各相關事務授權管委會訂定各項辦法,其對住戶之效力與本規約相同。 住戶規約範本 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ㄧ、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符令法令規定之方法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防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水、電、電話等公共費用,此類固定費用屬經常性支出,由銀行轉帳代繳,經辦人收到相關帳單後,填寫支出傳票,由財務委員簽核,以為入帳及帳務憑證。 委員須親自出席,如因故無法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或本棟候補委員出席。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開者。 十二、本棟大樓之頂樓、地下一、二、三、四樓由各住宅區、商場區劃分管理,除緊急逃生避難或施工修繕之用途外,非本社區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不得隨意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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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監察委員一名,及其他委員七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其中,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不得同時由三等親內同時出任。 住戶規約範本 環保署日前召集地方政府、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相關單位開會,與會人員建議樂器、唱卡拉OK、音響、樓上跑跳、電視、搬重物、冷氣空調、洗衣機、抽水馬達、發電機、裝潢施工、運動休閒器材、冷卻水塔等聲音,在特定時間(例如深夜)如果擾人可以移送。 ( 一 )委員名額未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 112年度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等回訓班,開始受理報名,每梯次招生30位,額滿開班。 112年度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等培訓班,開始受理報名,每梯次招生30位,額滿開班。
- 若未能遵守以上規則,俱樂部人員有權利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本設施。
-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向管理委員繳交管理費用。
- 管委會對住戶、或住戶對其他住戶,如因本社區之共用部分等標的物件所致而持有債權時,債權人對該等債務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附屬設施等動產,擁有抵押之優先順位權。
- 為確保安全及他人權益,請遵守各項規定,並聽從俱樂部相關人員之指導。
-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住戶規約範本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 前項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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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前揭決議之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住戶規約範本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日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住戶規約範本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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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費以足敷第十一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百分之二十收繳,其金額達二年之管理費用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停止收繳。 1.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訂定或修正規約時,都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標準來行使,即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全部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換言之,訂立公寓大廈管理條約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多數決」。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 非經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 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 無車位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且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 前項決議之會議記錄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所有權人後,各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 於進行銷售期間中,可帶看本社區之一樓大廳或公共設施等空間,如設置洽談桌及建築模型,但以不妨礙用戶安全為原則,並應善盡維護及回復原狀。
住戶裝修其私有房屋時,不得有損及本社區建築結構體、外觀及占用共同使用部分之情事。 倘因而影響建築物安全或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該住戶應自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決議之會議記錄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所有權人後,各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所有權人合計半數(91人)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所有權人會議關於下列事項應有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122人),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92人)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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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住戶規約範本 是(一)只要公寓大廈存在,即有管理、維護之必要;為因應此項管理之支出,一般均於建商交屋後由區分所有權人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成員並議決有關社區之管理與住戶關於費用之支付等原則,該項費用通常係按月繳納,一般通稱為「管理費」。 該條例另規定,大廈的管理方式除了法律已經規定的外,可以用自訂的規約約定有關社區與住戶的大小事,因此,究竟管委會可不可自行決定繳納管理費的方式,可以從規約中檢視住戶有沒有授權管委會決定如何繳納管理費。 其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本規約、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委員會依據本規約所制訂之各項管理辦法之規定。 本社區非專有部份之法定空地為共用部份,應供全體住戶使用,除本規約有特別規定者外,非經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專用。 三、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住戶規約範本: 公寓大廈 規約範本 下載在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的討論與評價
檔案的前5頁是公寓大廈規約相關注意事項,第6頁開始是規約條款範本,內容包括樓頂平臺的約定、外牆使用管理、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與選任、管理費的繳納與 …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 住戶規約範本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