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能夠一次過預繳租金,亦可以向業主提議自動轉賬。 另外,有穩定工作有機會被視為好租客,可以提升議價能力。 買樓可以有自己安樂窩,但要支付一大筆首期,租樓可以有錢跟身,但好似幫人交租一樣! 有自住需要的人士經常在買樓與租樓之間交戰,兩者在市場各有所好…
由於按揭契都必定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故租客已被視作知悉有關其租用物業的按揭契及其內容。 當銀行依據按揭契行使其收回物業的權利時,租客不能以不知情為藉口作拖延。 因此,準租客在訂立租賃文件前,應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查閱有關單位是否為按揭物業。 假若是按揭物業,便應確保業主已獲得承人的同意。 反過來說,假如業主在未取得銀行同意的情況下把按揭物業出租,業主已違反了有關條款,足以導致銀行收回該物業。 銀行最終行使其收回該物業的權利時,可能是由於其他原因,而非前述的違規行為,但不管如何,在這類情況下的租客其實已成為了侵權者。
一般租約: 香港文匯網
你問我,對照幾年前樓市,這個回報不算吸引。 參看十年前的回報,當時一層中小型住宅售價為336萬元,同一單位月租僅10,710元,相當於回報可高達3.83厘。 回報率回落,背後因租金升幅比起樓價升幅為慢。 不過,參考租務回報,最主要目的就是方便比較。
自己住當然要了解和記錄清楚每個月水電煤的支出;如果單位有水電錶,首次入住時可以抄下度數作為參考,並且每個抄一次錶,若發現錶數異常就要通知業主。 一般來說,因為搬屋需時,簽約後難以立即遷入,因此業主多數會給予約3至7日的免租期,租客可以與業主或要求代理向業主商議何時起租。 另外,選擇樓盤除了要考慮價錢、地區、交通和周邊配套外,家長還需要留意校網,而養寵物人士則需要留意樓盤是否列明可以養寵物。
一般租約: 是否必須有律師代表,方可訂立租約?
讀者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要自行判斷及審慎處理,更要自行掌握市場最新變化。 若不幸招致任何損失,概與本網頁及相關作者與受訪者無關,本網頁概不負責 。 而本網頁所有專欄作者的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另一方面,由於要搬屋、搬傢俬等原因,簽約後往往需時搬入,故此租客亦可與業主商討何時起租,即是所謂的「免租期」。 法例沒有硬性規管免租期,一般而言,住宅免租期為7至14日,如果屬代理盤,則可以由代理開口與業主洽談。 住進一個單位,最重要是感覺舒服,一般來說,親身去睇樓是必需的,除非是一些租約未完結、而你又對單位內櫳間隔相對熟悉、而你又認為相當啱心水非租不可的單位,那就另當別論。
- 如果你是業主,正打算將物業出租,那麼你更需要閱讀下去,認清租屋程序和租樓合約事宜。
- 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
- 事實上,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
- 法庭發出管有令狀後,法庭的執達主任便會代表業主收回有關物業。
業主亦應就有關買賣通知租客,並妥善處理租客已交付的按金。 成文法例對有關保養物業的責任只提供很少的指引。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完全沒有提及這個課題。 《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賦予建築事務監督權力,如已宣布建築物會構成危險,可迫令其擁有人進行修葺。 不過此等權力只涉及構成危險的建築物,並不適用於日常的維修保養。 一般租約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賦予某類公職人員權力,要求物業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清潔該物業。
一般租約: 租金收入要交稅嗎?
另外,入伙前,最好先影單位內的大小瑕疵,寄給業主就更好,以免搬遷時大家有爭拗。 徐志華又說,若果租客買入新樓,需要等待交樓,有時甚至延期交樓,故通常寧願選擇生約,可以留待交樓時提前一個月通知業主,然後到時搬走。 他說,租金在租約期內不會調整,租約期後才商討調整與否。 徐志華指,通常續約兩年,生約或死約要由業主和租客商討後決定。 他表示,從業主角度來看,希望繼續簽死約,因簽生約,租客或可提早通知後搬走,故不想再揾新租客,亦不想再向代理支付佣金。
- 審裁處與法庭不同,審訊過程比較不拘形式,法官也經常主動介入,直接與訴訟雙方討論案情。
- 而租客應詢問和了解自己有權使用哪些公共設備或會所設施。
- 由於在租賃期內,租客已等同於物業的佔用人或「負責人」,所以這種表面不公平的現象,其實是相當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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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搵樓是租樓的第一步,首先要了解清楚自己心水的住屋地區,例如是否有需要考慮校網,或者就近工作地區。
租客宜向業主或土地註冊處查詢出租單位是否屬按揭的物業。 如果是,租客應要求業主查詢銀行是否已同意出租物業。 一般銀行的按揭契約訂明,業主須獲銀行同意,才可將己做按揭的物業出租,否則銀行不會認可租客的租住權。 如果業主未獲銀行同意,便將單位出租,日後業主一旦停止供款,而銀行沒收出租單位,租客將無權繼續租住該出租單位,而且可能無法討回按金。
一般租約: 計算並記錄清楚每月雜費
簽署這份文件後,即表示準業主同意在未來出租有關物業,而準租客亦同意在未來承租物業。 假如準租客乃經由地產代理介紹租用物業,或已委託律師行處理相關文件,該代理或律師行則有責任進行有關查冊,以保障其客戶的利益。 任何人士均可在土地註冊處查閱在香港之物業的擁有權資料。
這樣做,可以讓租客了解物業情況和細節,總好過單憑網上圖片或影片去了解。 HK Agreement,隸屬於隆本發展有限公司;是香港第一家免費以網站為你建立一個專業租約,集市場大部份租約之守則,中英對照, 簡單易用。 退租日又稱「交吉日」,意思是一般業主會要求租戶於退租當日要還原單位,如果單位本身是「吉」的,租戶就要「交吉」。 「一生一死」的話,業主和租戶雙方都不可於第一年內退租,而第二年要退租,就要於一個月前作書面通知。 換句話說,租期踏入第 11 個月,業主或租戶方能通知對方下一個月退租。
一般租約: 服務評價
(十)該樓一切間窗,廚房及浴室之設備,如潔具、水喉、水渠等如有損壞,租客須負責修理或賠償。 如租客因疏忽而毀壞本樓之設備,損及別人之傢具衣物或傷害其他人等,租客須負責賠償。 租客須自投風災、水、火、盜竊及意外保險,租客如有任何損失,出租人不負任何責任。 (七)本樓祇准作住宅之用,租客不得在該樓貯存違禁品或幹一切觸犯本港政府法例之事,倘經發覺,即報有關當局究辦。
正式租約可由雙方代表律師、受委託的地產代理甚至雙方自行處理。 一般租約 一份清晰的租約有助釐清業主及租客之間的權責,但當雙方首次簽訂租約時,內心難免充滿疑慮,擔心租約條款有魔鬼細節,無法保障自己權益。 其實只要明白租約內的基本結構及需要列明的項目,簽訂租約自然更加輕鬆。 一般租約 經絡按揭今次和大家分享租約內應關注的細節,正式簽租約時自然更加輕鬆。 業主可與租客自由議定租金,不受法例限制,但應訂明每月的租金金額和繳交日期、租金是否包括差餉、地租或管理費及免租期内所支付的開支由誰負責等。 另外業主收到租金後,須發出租單給租客,否則即屬違法。
一般租約: 我們提供免費或付費服務:
一般死約只得一年,租客如非必要,則一動不如一靜。 簽約前,如能力許可,可跟業主商量一筆過付半年甚至一年租金會否有優惠。 業主提早收到租金,即是減低了放租遇上租霸的風險,很多時都會願意減租,租客隨時可節省過千元。 包括租戶應在每月的第幾天交租、遲交租的後果,以及付款方式,如用銀行戶口轉賬,應寫明戶口號碼,以防日後有爭議。 【租屋必讀】5招教你醒目租樓 計清預算後便可開始搵樓,雖然今時今日資訊科技發達,基本上足不出戶都可以了解樓盤情況及細節,圖片影片都十分齊全,但實地視察亦十分重要。
香港地產市場上有多種不同類型的單位任君選擇,要覓得舒適的家,在租樓時就要注意以下的租務事項。 一般的租賃文件條款都會把很多責任加諸租客身上,但維修保養責任不包括物業的「正常損耗」。 因此,租客毋須因時間久遠及平常合理使用物業而引起的損壞負上責任。 另一方面,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亦應闡明業主對結構性維修保養的責任,當在業主知悉該等結構性損毁後方始產生。 既然業主沒有佔用物業,當然不能強求業主就其不知悉的損毁負上責任。 一般來說,出租單位所屬大廈公用地方及設施的修葺費用會由大廈所有業主負擔。
一般租約: 注意事項五:簽正約與按金
他們最大好處是一炮過支付一年租金,但對於保養住所卻未必夠一般租客好。 小貼士:租約打釐印無需雙方同意,如果業主為逃避物業稅而拒絕打釐印,你可以自行為租約蓋印花稅,不過有可能無法追回業主應付的那部分釐印費。 一般租約 當你找到合適的物業並考慮承租,你應該先查閱該物業的土地紀錄,以核實有關的業主身份,以及查明該物業是否已按揭予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 你須了解作為業主的權利和責任,以及注意下列各項要點,以確保出租過程順利進行。
「地理資訊地圖」網頁的短期租約資料包括以公開招標形式或直接批出以及曾檢討租金的短期租約資料。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批出的短期租約的租賃資料亦會逐步上載「地理資訊地圖」。 「地理資訊地圖」載列的短期租約資料,包括土地面積、生效日期、租約期限、用途及租金。
一般租約: 印花稅(打釐印)
我做地產代理時,有某些業主很不願意租樓給情侶關係的租客,原因是他們分手的機會會較大,到時單位又會再次放盤。 他們較喜歡家庭客,一家3-4口,較為穩定,租金收入也較高。 所以,業主放租時,最好要問清楚租客本身的關係。 入伙前清潔的程式乍看與一般家居清潔無異,但親自處理所有清潔程序的話,難免會花費不少時間和精力,特別是面積較大的單位,或者面對難以處理的污漬,清潔時會更為吃力。 因此,你可以聘請清潔公司或專家提供新屋清潔服務,大大減輕負擔。 一般租約 租屋雜費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由業主或租客支付,但大多數業主都有個共識,就是管理費由業主支付,因拖欠管理費的話,管理公司只會向業主追討。
一般租約: (I) 香港的土地租用制度和土地政策
租客則須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該處所(即以合理及恰當的方式使用物業),並不可對其作出損毁。 很明顯這些隱含法律責任相當含糊,對有關的問題未能提供很大幫助。 假如業主遵守上述條款,銀行即已知悉有關租賃,故即使他日按揭人 / 業主因無法供款(俗稱「斷供」)而導致銀行行使其收回該物業的權利時,銀行亦未必可以強迫租客遷離該物業。 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會成為了業主,並有權向租客收取租金。 但如租賃文件內並未包含有關禁止分租的條款,即使分租的行為並未獲得業主同意,亦未必算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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