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津貼計算日期2024詳解!(小編貼心推薦)

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如果沒有指定,則爲年終酬金的「到期支付日」前 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僱員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所有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 在這情況下,僱主須向該僱員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以及其他法定及合約福利。 計劃一共有4個領取補貼的方式,其中兩大連鎖便利店7-Eleven及OK便利店都推出限時優惠,鼓勵市民到分店領取公共交通費用補貼。

交通津貼計算日期

政府早前宣布推出第二輪防疫抗疫基金,從7月1日起至今年年底,放寬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門檻,由現時400元降至200元,以減低市民在交通開支上壓力。 另港鐵公布,將於今年7月1日至明年1月1日期間,提供為期6個月的「程程20%車費扣減」,5款全月通加強版和港鐵都會票均減價100元。 換而言之,市民如乘搭計劃內的交通工具,包括港鐵、巴士、電車、專線小巴、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指定的邨巴、紅巴、員工巴士及街渡等等,每月費用超過200元的話,不論年齡和入息,也可獲得交通補貼。 「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是香港政府在 2019 年推出的津貼計劃,用以減輕市民的交通費用負擔。 只要每月的公共交通開支符合指定交通開支水平,就可以獲得超出金額之三分之一的補貼。 購買上述公共交通服務月票/日票嘅費用(例如港鐵都會票、渡輪月票等),以及由運輸署批准納入計劃的指定紅色小巴、街渡及提供居民服務(邨巴)或僱員服務(員工巴士)的非專營巴士服務路線。

交通津貼計算日期: 【八達通 交通補貼】 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 懶人包

每月公共交通開支若超出$400,政府會為超出$400的實際公共交通開支提供百分之二十五的補貼,補貼金額以每月$300為上限。 請按此查詢設有「指定車船票自助登記站」及「補貼領取站」的港鐵車站資料。 政府在2019年1月1日推出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旨在為日常使用本地公共交通服務出行,而公共交通開支較高的市民減輕交通費用負擔。 計劃毋需事先申請,只需要每月在指定期間透過八達通手機應用程式或者到指定地點嘅八達通處理器拍卡,就可以將上個月嘅交通津貼存入八達通內。 合資格的指定地點包括:全港 50 個八達通服務站、 94 個港鐵站以及 5 個輕鐵顧客服務中心、1,600 間指定便利店以及超級市場。 不論年齡同入息,只需要每月公共交通開支超過$200,就可以獲得公共交通費用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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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計劃旨在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如受害人死亡)迅速提供經濟援助。 此計劃無須考慮受惠人的經濟狀況﹐或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 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在援助範圍內。 計劃會以每張八達通卡為單位獨立計算,所以最好集中同一張八達通卡使用。 換句話講,如果你當月計到自己某張八達通已經拎到上限$400津貼,不妨使用另一張八達通。

交通津貼計算日期: 交通補貼計算方法

後來在2020年1月1日起改善計劃,超出$400的公共交通開支補貼比率由25%提升至33.3%,每張八達通的補貼上限亦由每月$300提高至$400。 運輸署在8月14日再次提醒,市民可於8月16日起領取7月份的公共交通費用補貼,有效期為3個月。 交通津貼計算日期 政府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放寬公共交通開支水平由400至200元。 若市民每月公共交通開支超出200元,超出的實除開支中可獲得三分之一的補貼,每張八達通補貼金額每月最多為400元。 而7月份的補貼可於8月16日起至11月15日期間領取,有效期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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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津貼計算日期: 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每月放寬至200元 首次補貼8月16日起領取

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合資格僱員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或其僱傭合約的終止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她可享有10星期產假薪酬。 享有產假薪酬不享有產假薪酬(1)休息日在產假期間的任何休息日皆作產假的一部分計算,僱員無權要求另給額外或其他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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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將會於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每月交通費達$400或以上的市民於2月16日起可以於指定八達通閱讀器拍卡領取補貼。 政府免入息審查的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於本月1日開始實施,部分港鐵站已加增「補貼領取站」,每月交通費達$400或以上的市民於2月16日起可以領取補貼。 運輸署新推出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的「補貼查詢網站」,查詢可領取的補貼。

交通津貼計算日期: (交通開支-200元)*1/3 = 補貼金額(上限為500元)

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的住戶/人士,是指在適用期內(即由通過《條例草案》的月份的第一天起至通過《條例草案》當天,以及該月份的之前六個曆月)提交職津/交津申請(而最終獲批)的住戶/人士。 (1)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2)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是項修訂的相關條文會於疫情受控及疫苗接種不再構成公共健康重大考慮時予以廢除。 此外,在適當的情況下勞資審裁處還可裁定僱主須支付不超過港幣15萬元的補償金給僱員。 再次聘用命令,是飭令僱主以相若於原有僱傭合約的條款聘用僱員,擔任原來或其他合適的工作。

由於交通津貼按每月交通開支計算,而且需花費1700元的開支才能用盡每月500元的補貼,加上每月設有200元的最低開支門檻,因此盡可能在同一月份花費兩個月的交通開支,才能善用更多補貼。 使用合資格月票的市民,在同一月份的月頭購買當月的月票,再於月尾購買下一月份的月票,比起分開月份購買月票,能取得更高金額的交通津貼。 交通津貼計算日期 市民可透過補貼計劃網頁、八達通手機應用程式及補貼計劃熱線,開設帳戶並登記八達通,查詢當月的累計公共交通開支、最近三個月的公共交通開支及期間每月可獲得的補貼金額。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早前宣布,2022年在5月至10月期間,將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的門檻由400元降至200元,因此即是相關措施於5月1日實施。 原本最後一次領取交通津貼的日子為2022年11月16日,但由於今日(10月19日)特首李家超首份《施政報告》中公布,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延長至2023年4月30日,故市民將可繼續享用政府交通津貼。 【交通津貼】特首李家超首份《施政報告》公布,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延長至2023年4月30日,《香港財經時報》即時重溫交通津貼門檻、交通補貼上限及交通津貼計算方法,以供參考。

交通津貼計算日期: 補貼計算方法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80,000元。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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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因遵守《第 交通津貼計算日期 599 章》的指定規定以致活動範圍受限制而缺勤(例如受隔離令、檢疫令或圍封檢測限制,但不包括向抵港人士實施的強制檢疫),僱主因此作出解僱或更改他們的僱傭合約條款,都不是正當理由。 《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目的是防止僱主為了逃避條例規定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僱員如遇到條例下訂明的「不合理解僱」、「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或「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情況,可以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交通津貼計算日期: 香港全民交通補貼明年推出 領取方法+地點+日期

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上述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3)全港 7-11、OK 便利店與惠康旗下所有店鋪亦可領取。 如果在月頭購買該月的月票,並且在月尾購買下月的月票,在一個月內購買兩張月票比逐月購買月票可獲得更多補貼。 就如在3月1日購買3月份的月票,並且在3月31日購買4月份的月票,一個月內購買兩張比分開購買,兩個月的回贈相差$100。 成人及持有「學生身份」個人八達通的乘客,以八達通乘搭34條九巴獨營過海路線,於港島轉乘進智公交營運的指定47條專線小巴,或乘指定小巴於港島轉乘指定九巴路線,第二程可享 $1車資優惠。

  • 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80,000元。
  • 大判亦可要求該項工程的其他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分擔責任。
  • 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上述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政府推行的「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延長到今年年底12月31日,為每月超出$200的公共交通開支,補貼三分之一。 首先提提大家,交通津貼以每張八達通的開支記錄獨立計算,以八達通購買單程票等消費都不納入計算。 為了讓更多市民可在疫情期間受惠於計劃,政府早前推出臨時特別措施,將計劃的每月交通開支水平暫時由$400放寬至$200,並將每月補貼上限暫時由$400提高至$500。 政府決定將上述的臨時特別措施延長6個月至2023年4月。 換言之,直至2023年4月30日,政府會繼續就市民每月超出$200的實際公共交通開支提供三分之一的補貼,每張八達通的補貼金額以每月$500為上限。 根據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網頁顯示,在每月的16日起,市民可以八達通拍卡領取上一個月的公共交通費用補貼。

交通津貼計算日期: 交通津貼的常見問題

僱主不應藉強積金計劃的推行,單方面將他的僱員轉為「自僱人士」。 在普通法下,僱員若因僱主的行為而使合約有實質和根本上的改變,該等改變未得僱員同意並對僱員造成不利,僱員可視為遭變相解僱及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 在《僱傭條例》下,若該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兩年或以上,更可向僱主追討不合理解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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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 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 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